Atkins诉弗吉尼亚案规则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案规则规定,处决智力障碍者属于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因此违宪。书中以霍勒斯·邓金斯遭处决一事衡量这项规则的意义——最高法院承认这项宪法保护时,州政府处决他已经过去十三年。
规则及其逆转
在霍勒斯·邓金斯预定行刑的几个月前,最高法院维持了处决当时被描述为智力迟滞者的做法。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案规则后来推翻了这一允许处决的立场,认定处决智力障碍者属于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并以违宪为由禁止这种做法。书中叙述了原则和结果的变化,但没有详述案件当事人、法院的推理,也没有说明如何判断谁符合这项保护的条件。
霍勒斯·邓金斯与迟来的保护
霍勒斯·邓金斯有智力障碍。他的审判法官依据其在校记录和早期测试结果,认定他患有当时所谓的智力迟滞。即便如此,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决仍使州政府得以继续执行对他的死刑。在行刑前几天,邓金斯一家频频打电话,试图弄清还有什么办法可想,但所剩的选择已经寥寥无几。
家人也担心邓金斯死后遗体会遭遇什么。出于宗教原因,他们一再请求州政府不要进行尸检。行刑仍然照常进行;由于惩教人员错误地连接电极,电椅起初只输送了部分电流。经历了几分钟令人痛苦的时间后,官员关闭电椅时,邓金斯仍然活着,虽已失去知觉,却仍在呼吸。官员又等了几分钟,才发现接线问题;他们改动了接线,再次对他施以电刑。尽管家人一再请求,州政府随后仍进行了尸检。
意义与局限
这一先后经过表明,这项规则的重要性与其出台时间密不可分。最高法院先前的认可,使一名在审判中已被确认有智力障碍的人遭到处决;后来的禁令则宣告,此类处决违宪。但这项变化已无法保护邓金斯。他的案件清楚呈现出——宪法不公得到承认,与依照旧规则已被判刑的人获得保护,两者之间存在多大的距离。
书中将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案规则描述为一项绝对禁令,并未详细说明法院如何认定智力障碍,或如何在个案中适用该规则。书中着重对比的是,邓金斯遭处决前不久仍然有效的法律许可,与十三年后宣布的宪法保护——这项具有决定性的法律原则变革,对他而言来得太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