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ne v. Tennessee规则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

“佩恩诉田纳西州案”规则允许州将有关谋杀受害者及犯罪对其家人造成影响的证据,视为陪审团作出死刑判决时的相关证据。这项规则在本书中的意义,不仅在于此类证据可能为量刑听证增添什么,也在于围绕受害者存在着不平等的认可机制——让某些家庭更多参与,并不意味着每个家庭都会得到倾听或帮助。

规则及其适用范围

法院表示:“州可以合理地认定,有关受害者以及谋杀对受害者家人造成的影响的证据,与陪审团决定是否应判处死刑有关。”这一表述允许各州将此类材料视为相关证据;它并未要求每个州都必须提出此类证据,也没有说每个家庭都有同样的参与机会。它将这类证据置于陪审团的死刑量刑决定之中,使谋杀对受害者亲近之人的影响得以纳入对犯罪的叙述。

转向让受害者参与

这项裁决是在刑事诉讼程序更广泛的变化中出现的。到20世纪80年代,受害者权利运动推动各方更加回应犯罪受害者及其家人的诉求。各州开始让个别受害者参与审判,并在检方的陈述中突出他们的个人经历。36个州颁布法律,赋予受害者特定的参与权或发表受害者影响陈述的权利;在一些地方,检察官不再以公共机构代表的身份介绍自己,而是自称某位特定受害者的律师。“佩恩诉田纳西州案”规则属于这一发展进程的一部分,在这一进程中,家人的经历可以成为量刑时呈交的案件内容。

不平等的认可

本书强调,扩大受害者参与并未使制度平等地关注所有受害者。维琪·林恩·皮特曼的姐妹表示,检察官忽视并不尊重她们,州受害者权利团体拒绝接待她们,而且她们没有得到原以为可以拥有的发声机会。她们的经历揭示了这项规则所处环境中的一种矛盾——受害者影响证据可能被视为相关证据,但官员在实际中如何对待各个家庭,仍取决于他们选择倾听谁的苦难。

意义

这项规则使受害者家人的苦难得以在一场聚焦于被告是否应被处死的诉讼中呈现。这样的认可可以使对犯罪的叙述不再局限于被告的行为,但也让量刑程序多了一种区分不同受害者及其家庭的方式。因此,在本书的论述中,关键问题不仅是能否考虑受害者影响证据,还在于,一个突出部分受害者经历的制度,能否真正关注所有受到伤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