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马州第32条定罪后救济程序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

阿拉巴马州第32条定罪后救济程序是一条途径,可依据在审判或上诉中未曾提出、且当时不可能提出的理由,对定罪提出质疑。在沃尔特·麦克米伦的案件中,该程序成为向审判法院提出官方不当行为主张和新证据的途径,也使辩护团队能够申请查阅直接上诉进行期间无法取得的记录。

适用范围与救济理由

第32条申请必须提出在审判和直接上诉阶段均无法提出的主张。该程序可用于基于多种理由质疑定罪,包括律师辩护无效、州政府未披露证据,以及在麦克米伦案件的叙述中最为重要的证明无罪的新证据。这项要求使定罪后审查有别于在通常的审判和上诉程序中再次提出当时已经可以提出的论点。

该程序在实际中的价值,取决于能否收集和整理证据。麦克米伦的律师表示,没有警方记录和档案,他们已无法进一步推进案件。由于他的案件当时仍在直接上诉中,州政府尚无义务提供这些材料。第32条申请可以将案件交回审判法院,让辩护团队提出新证据并申请证据开示,包括查阅州政府的档案。

麦克米伦案件中的申请

辩护团队整理了一份申请,主张麦克米伦遭到了不公正审判、被错误定罪,并被非法判刑。其主张包括律师辩护无效、州政府未披露证据,以及警方和检察官的不当行为。申请递交至门罗县巡回法院,使这些指控得以在一项旨在审查原审记录之外主张的程序中提交法院审理。

这份申请在门罗维尔引起了广泛关注。麦克米伦受审已过去三年,他的定罪最初也已在上诉中得到维持。社区中许多人认为他的罪责已成定局,只等着执行日期公布。因此,这份申请重启了当地舆论大多视为已经尘埃落定的案件,同时要求法院审查——对原审程序之外的材料进行核查后,定罪和判决是否仍经得起审视。

审理地点与直接上诉中止

这份申请在法院系统中的审理途径尚未确定。基法官已经退休,门罗县的新任法官似乎不愿接手这份申请。案件随后被移交至阿拉巴马州鲍德温县,理由是定罪后上诉应由与原审相关的县负责审理。辩护团队认为这一解释毫无道理——主持原审的是门罗县的一名法官。尽管如此,这次移交还是使申请进入阿拉巴马州鲍德温县巡回法院审理。

之后,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同意中止直接上诉程序,让第32条申请得以继续推进,这又带来了一项程序变化。通常的程序顺序要求先完成直接上诉,再启动依据第32条提出的附带上诉。法院允许定罪后程序先行推进,表明麦克米伦的案件值得下级法院进行不同寻常的进一步审查。

证据开示及该程序的重要性

中止直接上诉后,阿拉巴马州鲍德温县巡回法院负责审查这份申请,也由此有可能批准辩护团队的证据开示动议。此类命令将要求披露警方和检察官的档案。因此,这一程序机会把法律质疑与实际调查案件经过的能力联系起来——辩护团队表示,如果无法查阅这些记录,就无法继续推进案件。

取得法院命令后,麦克米伦的律师便可以再去找地方检察官索取档案,并与参与起诉的执法人员会面。第32条程序本身并不能证明定罪有误,也不保证能够获得救济;它提供了一个提出其他途径无法提出的主张的审理场所,并可能使辩护团队得以取得调查这些主张所需的证据。在麦克米伦的案件中,该程序的重要性既在于它允许辩护团队提出这些主张,也在于它可能启动的证据开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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