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
9月11日古巴是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批评强国如何界定暴力并声称有权回应时反复提到的例子。他指出,美国数十年来对这个岛国采取的行动揭示了一种不对称——如果一贯适用为对美国使用武力辩护的原则,那么古巴也可以反击,尽管乔姆斯基援引的国际规则不允许报复,并要求对所有国家适用相同标准。
古巴作为双重标准的检验
乔姆斯基将古巴置于他所说的西半球所谓安宁无扰的邻域之中,并援引了一个与亨利·史汀生有关的说法。他认为,这个岛国从1959年末开始经历了多年的恐怖活动,其间发生了严重暴行。他说,根据他所批评的美国原则,古巴因此本应有权对美国使用暴力。这并不是在赞同报复,而是要说明,当所提议的原则适用于被视为对手的国家,而非美国时,它会如何改变。
这一例子也延伸到古巴以外。乔姆斯基说,同样的推理也可以适用于其他遭受美国暴力的国家,并强调这种情况并非局限于一个国家或某一时期。因此,古巴在论证中的作用具有比较意义——它揭示了为强国主张的规则,与同样赋予那些受其行动伤害者的规则之间的差异。
恐怖主义与暴力的命名
乔姆斯基将美国官方文件中恐怖主义的字面定义——为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目的而蓄意实施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与一种宣传性用法相对照;后一种用法只把针对美国或其盟友、由敌人实施的暴力称为恐怖主义。他认为,这种政治区分可能掩盖国家自身的行为。在他的论述中,恐怖主义并非天生就是“弱者的武器”,也可以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在实际使用中,这一标签取决于行动者是谁,以及他们针对谁。
古巴是他用来说明这种选择性框架所造成后果的例子之一。乔姆斯基说,美国对古巴的恐怖行动持续到1990年代,但他指出,没有人认真主张古巴有权轰炸华盛顿或刺杀美国政治官员。这种对照是其论证的核心——在他看来,承认美国对古巴施加暴力,并不意味着报复性袭击合法或正当;它要求对美国适用同样的道德与法律限制,而这些限制也被用来约束其他国家。
报复与国际法
乔姆斯基质疑遭到攻击的国家可以直接以牙还牙这一主张。他认为,如果接受这一原则,尼加拉瓜、南越、古巴及其他国家就都可以声称有权轰炸华盛顿和其他美国城市。他将这一推论视为战后国际秩序采用另一套规则的理由——除遭受武装攻击时行使自卫权外,禁止使用武力;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须等待安全理事会采取行动。他说,报复行动是受到明确禁止的。
这条规则对古巴而言十分重要,因为它将先前遭受暴力这一事实,与依法享有报复权区分开来。乔姆斯基认为,在他讨论的情形下,美国并未遭受《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指的武装攻击;因此,除非国际法被理解为同样约束强国和不受欢迎的国家,否则美国不能援引这一理由。古巴假设拥有的反击权,凸显了他所看到的不一致——一国自己使用武力时被视为正当,而同样的理由由受害者提出时却被视为不正当。
历史记录与道德普遍性
乔姆斯基在阐述道德一致性原则时再次谈到古巴——如果某一方采取某种行动是正确的,那么其他方面采取同样行动也必须正确;如果其他方面这样做是错误的,那么本国政府这样做也同样错误。他回忆说,在肯尼迪总统下令将“世间所有恐怖”施加于古巴、直至除掉其领导人之后,已经过去了四十年;此前,这些领导人曾抵抗一场由美国主导的入侵。乔姆斯基将此后的暴力描述为极端,并说这种暴力持续到了1990年代。
他还将这段历史与里根总统执政时期针对尼加拉瓜的尼加拉瓜革命后内战相对照。他说,这场战争造成大规模破坏和数万人死亡,并导致美国被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谴责实施国际恐怖主义;美国否决了一项安全理事会决议。这些案例共同表明,古巴并非孤立的历史例证,而是对选择性谴责提出的更广泛质疑的一部分。乔姆斯基的论证最终落脚于所应遵循的标准——反对恐怖主义必须适用于所有行为者,而不能沦为专门指称敌人所施暴力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