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案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案》将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为一个国家,其政策由议会牢牢掌控。书中将这一联合视为光荣革命之后宪政安排的一部分——权力从君主转移到议会,结束了英格兰、随后大不列颠的专制主义,并有助于形成政治权力和法治能够约束精英与王室的条件。
宪政安排
光荣革命之后,议会与威廉三世协商制定新宪制。1689年2月,议会向威廉三世提出王冠时呈交的《英国《权利宣言》(1689年)》确立了限制王权的原则。该宣言以偏离世袭惯例的方式确定王位继承,禁止君主中止法律或免除法律的适用,重申征税须经议会同意,并禁止未经议会同意在英格兰维持常备军。
这项宪政安排的措辞并非总是明确。它规定议会选举应当自由,却没有界定自由的含义;也要求议会定期召开,却未说明必须何时召开。查理二世时期的一项《三年法案》曾规定,议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但查理二世无视了这项规定而未受任何后果,因为没有执行该要求的机制。1688年之后,议会没有为新条款建立类似的执行机制。决定性的变化在于实际层面——权威和决策权已转移到议会。
议会取代王室特权
威廉三世放弃了早期国王惯用的做法,包括干预司法裁决,以及声称终身享有海关收入。加上议会获得的新权威,这些变化代表议会战胜国王,并终结了英格兰的专制主义。书中将这一宪政变化延伸到随后通过《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案》建立大不列颠。从那时起,议会牢牢掌控国家政策。
这一转变改变了影响政府决策的利益格局。许多议员在贸易和工业领域有投资,因此有利害关系保护产权;斯图亚特国王经常侵犯产权。他们也曾反对提高税收和加强国家权力,因为当时君主掌控公共支出。议会掌控支出之后,便愿意为其认为有价值的用途提高税收,尤其是强化海军,以保护海外商业利益。
多元主义及其局限
与由国王主导的政府相比,议会控制扩大了人们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部分原因在于议员由选举产生。但这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十八世纪,能够投票的人口不到百分之二,而且只有男性有资格投票。伯明翰、利兹、曼彻斯特和谢菲尔德——工业革命发生的城市——在议会中均没有独立代表,而农村地区的代表权则过高。
因此,这项宪政安排的意义不在于全民参与,而在于权力的重新分配及其受到的约束。这些宪政变革使君主更难独自统治,并赋予议会塑造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核心作用。它们确立了一个更加多元的秩序,但这个秩序仍存在严重的代表权不平等。
法治与制度后果
书中将1688年之后的秩序与法治联系起来——法律不应被选择性或任意地适用,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区别十分重要,因为严酷的法律仍可能被用作权力工具;法治要求限制法律的适用,并使法律保护惠及统治集团之外的人。后来,约翰·亨特里奇依据《黑法》遭到起诉一事,说明了对强势辉格党人物的约束——尽管政治领导层施加压力,陪审团仍判他无罪,部分原因是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违规之处。
在书中,这类约束有助于解释多元主义制度如何延续。如果一个狭小群体能够在法律保护妨碍自身利益时随意将其搁置,就可能破坏宪政安排所确立的权力平衡。因此,《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案》属于一场更广泛的转型——议会的优势地位终结了专制主义,而围绕这一优势地位建立的制度则为法治和要求扩大政治参与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