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复兴法》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

《国家工业复兴法》是新政时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应对大萧条造成的经济崩溃。该法试图通过限制竞争、支持工人组织起来的权利以及规范劳动标准来促进工业复苏;它迅速遭最高法院否决,成为宪法制度能够对一位广受欢迎的总统的施政纲领施加限制的典型例证。

背景与目标

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于1933年初就任总统,当时经济陷入严重困境——四分之一的劳动力失业,自1929年大萧条开始以来,工业产量已下降一半以上,投资也已崩溃。罗斯福于1932年以57%的普选票当选,在民主党同时占据国会两院多数席位、且获授权推行雄心勃勃的经济复苏议程之际就任总统;这项议程统称为新政。

该法第一编针对工业复苏。罗斯福及其顾问认为,限制工业竞争、扩大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以及规范劳动标准,是经济复苏不可或缺的举措。因此,这项措施将经济干预与更广泛的努力结合起来,旨在改变雇主与工人互动的条件。

公共工程与实施

第二编设立了公共工程管理局,该机构负责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与之相关的项目包括费城第三十街火车站、特里伯勒大桥、大古力水坝,以及连接佛罗里达州基韦斯特与大陆的海外公路。该法于1933年6月16日签署并付诸实施,但随即面临法律挑战。

该法规的两个编标题代表新政举措中不同的部分——第一编旨在重塑劳资关系并促进经济复苏,第二编则支持公共工程。最高法院的诉讼针对第一编,因此,法院对该项条款作出的裁决,不应被误解为证据所述法院裁定该法确立的所有活动均无效。

最高法院裁决

1935年5月27日,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第一编违宪。大法官们指出:“非常时期或许需要非常手段。但是……非常时期并不会创造或扩大宪法赋予的权力。”这项裁决为政府应对危机划定了宪法边界——失业与经济崩溃的严重程度本身,并不会扩大联邦政府可行使的权力。

这项裁决也揭示了政治授权与宪法权力之间的区别。罗斯福的选举授权和国会多数席位使国会得以通过这项新政措施,但无法保证其条款经受住司法审查。在书中的论述里,此案属于一种更广泛的模式——法院与法律约束能够限制强大的政治行动者,而不只是认可他们的目标。

在新政中的地位

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前,罗斯福已经推进了计划中的其他部分。他签署了《社会保障法》,设立养老金、失业救济、对有受抚养子女家庭的援助,以及部分公共医疗和伤残福利。他还签署了《国家劳资关系法》,进一步加强工人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这些措施也都面临最高法院的挑战。

这些挑战仍在进行期间,罗斯福于1936年以61%的普选票连任。因此,《国家工业复兴法》处于新政遭遇合宪性审查的早期关键阶段——该法推动了一项雄心勃勃的经济危机应对尝试,但其核心的工业复兴条款未能通过最高法院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