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权利宣言》(1689年)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英国《权利宣言》(1689年)》后来在成为法律后称为《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阐明了光荣革命后宪政安排的核心原则。其重要性不在于制定了一套完整明确、可强制执行的规则,而在于政治权力的转移——议会能够决定王位继承并限制王权,而君主则日益放弃支撑专制统治的做法。
革命与宪政安排
议会在光荣革命中获胜后,与奥兰治的威廉协商制定了新的宪法安排。这一安排在奥兰治的威廉入侵前发表的宣言中已有预示,并于1689年2月由议会制定的《英国《权利宣言》(1689年)》赋予制度形式。议会在向奥兰治的威廉提出王位的同一场会议上,向他宣读了这份文件。
这份文件以不同于公认世袭原则的方式处理王位继承问题。它表明议会能够废黜一位君主并将王位授予另一位君主,由此带来一项持久的宪政影响——王位继承不再完全处于议会影响之外。这一安排使议会成为界定君主制条件的参与者,而不只是君主可以征询意见或置之不理的机构。
王权的限制
宣言宣布君主不得中止或豁免法律,并重申征税须经议会同意。它还规定,未经议会同意,英格兰不得维持常备军。这些原则共同限制了王室通过单方面法律例外、索取收入或动用军事力量进行统治的能力。
并非每项条款都提供了明确标准。第八条宣布议会选举应当自由,却没有界定“自由”的含义。第十三条要求议会定期召开,却没有说明必须多久召开一次。宣言措辞含糊所造成的后果十分重大,因为仅凭宪政文本无法确保各方遵守——查理二世时期,《三年法案》曾规定议会至少每三年须召开一次,但查理无视了这项规定,且未受惩处,因为当时不存在有效的执行机制。
议会权力的实际运作
1688年后,议会并未像贵族们在英格兰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后设立委员会那样,为议会必须定期召开这一要求建立特别执行机制。政治环境已经改变——权威和决策权转移到了议会。奥兰治的威廉放弃了早期国王惯用的做法,包括干预司法裁决,以及声称终身享有海关收入的权利。因此,权力分配的改变赋予宪政原则以实际效力,而这种效力并非文本中不够精确的措辞本身所能提供。
其结果是议会战胜国王,英格兰、继而大不列颠的专制主义走向终结。英格兰和苏格兰经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案》合并后,议会仍牢牢掌控国家政策。议员在贸易和工业方面拥有重大利益,因此也有动机保护财产权,而斯图亚特王朝统治者经常侵犯这些权利。由于掌控公共支出,议会也比斯图亚特王朝更愿意为其认为有价值的目标征税,尤其是加强海军,以保护海外商业利益。
法治与不平等的政治参与
这一宪政转变有助于确立法治——法律不应被选择性或任意地适用,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斯图亚特王朝时期与后来的反差,在此后的镇压争议中显而易见。在《黑法》相关起诉案件中,即使是有权势的辉格党人物,也无法在陪审团发现程序违规时确保被告定罪;约翰·亨特里奇获判无罪一案表明,即使平民被控侵占私人财产,仍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这项新原则既约束精英,也约束他们所统治的人。
这种约束并未使政治制度变为民主制度。十八世纪,能够投票的人口不到百分之二,而且选民必须全是男性。工业革命发生地伯明翰、利兹、曼彻斯特和谢菲尔德,在议会中都没有独立代表,而农村地区的代表权则过多。因此,这一宪政安排扩大了政治参与机会,使权力结构更加多元,却没有平等地扩大参与范围。其意义在于,宪政限制能够支撑人们持续要求扩大政治参与,即使选民范围仍然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