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第十六条修正案于1913年授权征收联邦所得税,扩大了联邦政府筹集收入的能力。本书将其批准置于进步主义时期更广泛的努力之中——加强对公司的公共监督和对金融权力的监管,并展现政治改革如何既能扩充国家资源,也能增强国家调控经济的能力。
进步主义改革与联邦权力
该修正案是在挑战公司势力集中的努力日益增强之际提出的。西奥多·罗斯福曾于1902年依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拆分北方证券公司,影响了摩根银行业集团的利益;随后提起的诉讼则针对杜邦、美国烟草公司和标准石油公司。罗斯福还通过1906年《赫本法》加强联邦对铁路的监督,该法授权州际商务委员会检查铁路账目,并将其权限扩展到新的领域。
罗斯福的继任者威廉·塔夫脱采取了更积极的行动,起诉托拉斯。1911年拆分标准石油公司是这场运动的一个高潮。塔夫脱还推动开征联邦所得税,该税通过1913年批准的第十六条修正案得以实施。因此,该修正案属于一系列改革的一环;在这一系列改革中,联邦行动日益深入大型公司的运营及其权力来源。
批准与国家扩张
该修正案在财政上的重要意义,在于将联邦所得税纳入政府筹集收入的权力之中。本书将这一变化与遏制公司托拉斯的努力并列,视为塔夫脱的重要改革之一。因此,它的意义既体现在制度层面,也体现在财政层面——在改革者要求加强国家监督之际,联邦政府获得了另一种为其工作筹措资金的手段。
伍德罗·威尔逊于1912年当选后,这一扩张仍在继续。1914年,威尔逊促成《克莱顿反托拉斯法》通过,该法强化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以执行新法。普约委员会对金融领域垄断扩张——所谓“货币信托”——所作的调查,也促使威尔逊于1913年设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监管金融领域的垄断活动。总的来说,这些措施展现了该修正案所处的更广泛进步主义事业——建设一个能力更强的联邦政府,使其既能征收收入,也能应对经济权力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