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资关系法》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国家劳资关系法》被视为新政劳动改革的基石——该法强化了工人组建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和罢工的能力。根据书中的论述,该法的通过及其经受合宪性挑战的过程还有另一层意义——它表明,制度制衡可以限制行政权力,同时不妨碍对工人权利进行持久改革。
新政背景
该法出台于《国家工业复兴法》之后。后者旨在通过限制竞争、扩大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以及规范工作条件,帮助工业复苏。1935年,最高法院裁定该先前法律的第一编违宪后,罗斯福政府着手推行进一步的措施。其中包括《社会保障法》,该法建立了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对有受抚养子女家庭的援助,以及部分公共卫生和残障福利;另一项措施则是《国家劳资关系法》,该法强化了工人组织起来的权利。
这些措施是在更广泛的应对大萧条、重塑工人、雇主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努力中出台的。这项劳动法并非一项孤立的政策——它使集体组织和谈判获得更有力的保障,而新政立法所遭遇的法院挑战,则引出了联邦政府应在多大程度上应对经济危机的问题。
权利与合宪性挑战
《国家劳资关系法》强化了工人组织工会、参与集体谈判以及对雇主举行罢工的权利。该法由此支持工人共同行动,而非仅以个人身份面对雇主。书中将这项保护置于通过组织团体和联盟实现赋权的更广泛论述之中,并将政治包容与仅仅存在选举或正式民主制度区别开来。
该法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面临最高法院的挑战。罗斯福在1936年连任后与最高法院的冲突加剧;在那次选举中,他获得了百分之六十一的普选票。为使自己的议程免受司法反对的影响,他提议规定法官年满七十岁必须退休,并授权增任最多六名大法官。这项拟议中的《司法机构重组法案》将使他能够改变最高法院的组成,包括替换由较保守的历届政府任命的大法官。
法案存续与制度意义
国会没有接受罗斯福改变最高法院结构的提议。参议院以七十票对二十票表决,将法案退回委员会;扩充法院席位的条款随后被删除。因此,罗斯福仍无法消除对其权力的司法限制。然而,结果并非新政单纯遭到挫败——《国家劳资关系法》和《社会保障法》最终都被裁定符合宪法。
这一事件体现了书中对“通过改革”与“集中权力以确保改革”所作的区分。立法者本可以支持扩充最高法院,以保护自己赞成的政策,但这样做可能削弱制约总统并保护多元制度的权力分立。该法得以存续,而扩充法院席位的计划未能实现,这一结果由此展示了一种制度——制度制衡限制了推行改革的方式,却没有扼杀改革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