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苏联劳动纪律法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1940年苏联劳动纪律法将擅自缺勤二十分钟或以上(包括在工作中怠工)定为刑事犯罪,违者可能被判处六个月劳役,并被扣减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资。该法体现了中央计划经济的局限——国家能够强制人们出勤并指挥生产,却无法强迫人们创新。##条文与执行这项法律于1940年6月出台,将短暂擅自缺勤或在工作中怠工视为刑事犯罪。惩罚包括六个月劳役和扣减四分之一的工资。它是一系列更广泛措施之一;这些措施运用法律惩罚,而非仅依靠自愿激励,促使工人提高生产率。执行规模之大,使这项法律不只是纸面上的威胁。1940年至1955年间,有3600万人被判犯有劳动方面的罪行,约占成年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1500万人被送进监狱,25万人遭枪决。任何一年里,约有100万成年人因违反劳动规定而入狱;这些数字不包括斯大林流放到西伯利亚古拉格的250万人。##强制提高生产率的局限这项法律属于一种制度体系,其中央政治权力由苏联共产党掌握。本书指出,只要这种政治结构不变,调整奖金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工人和企业所面临的激励。苏联当局曾试图改进奖励办法——1946年设立了创新奖金,1956年又规定奖金金额与创新带来的生产率提升挂钩。但生产率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来衡量,而这些价格与新技术的价值几乎没有关系。由于企业的创新基金受其工资总额限制,企业也可能因此缺乏采用节省劳动力的改进措施的动力。劳动纪律法暴露了这一问题的另一面。国家能够把人们调入工厂,并惩罚其认定为怠工的行为,但威胁无法迫使人们提出新想法。本书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手段或许可以提高产量,却无法弥补现代工业经济中激励机制的缺失。##制度背景与意义这项法律说明了指挥经济活动与创造持续增长条件之间的区别。苏联的中央集权使国家得以将资源分配给工业,并实现快速增长,但本书将这种增长描述为暂时性的,且缺乏技术变革。更深层的障碍在于制度——若不改变榨取性经济安排,就无法引入有效的激励机制;而这些安排又与苏联共产党掌握的政治权力紧密相连。因此,本书没有把这项法律视为孤立的劳动规定,而是将其视为更大规模的命令与惩罚体系中的一种工具。严厉惩罚并未解决激励问题;相反,它表明国家权力虽能强制人们服从,却未能触及创新的源头。1987年后,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开始着手摆脱榨取性经济制度,随后苏联共产党的权力瓦解,苏联也随之解体。这项法律的意义在于呈现了这种对比——强制手段能够组织劳动,却无法确保产生持久经济增长所依赖的自主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