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大宪章》签署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1215年《大宪章》的签署是一场对抗,英格兰贵族迫使英格兰国王约翰接受对王权的限制。尽管约翰不久后便使宪章被废止,贵族的政治力量以及与他们所达成协议相关的原则仍然延续,使这一事件成为迈向多元主义的早期而审慎的一步,也成为后来限制王权的参照。
贵族与国王对峙
1215年,贵族——位于国王之下的精英阶层——挺身对抗英格兰国王约翰,并迫使他在伦尼米德签署《大宪章》。这份文件规定,国王必须征询贵族意见才能征税,从而挑战了国王的权威。它并非国王与全体民众之间的妥协——能够迫使双方达成协议的是精英阶层中的有权势成员,而宪章即时的政治制约对象是王权。
宪章还赋予贵族一种手段,以监督国王是否遵守条款。其中争议最大的第61条授权他们选出二十五名贵族,负责维护宪章及其对和平与自由的保障。如果国王未能作出补救,委员会便可占有他的城堡、土地和财产,直至委员会认定违约行为已得到纠正。因此,这项规定为协议附加了执行机制,而不是让贵族只能依赖国王可以毫无后果地置之不理的承诺。
废止与持久先例
英格兰国王约翰反对这份宪章。贵族一散去,他便取得教皇的废止令。因此,这项协议并未立即为王权确立稳定的宪政限制。然而,废止并未抹去贵族的政治力量,也未消除宪章的影响——这一事件的意义部分在于,王权曾受到一份经协商达成的文件以及一套有组织的执行机制的挑战。
本书将这一结果描述为英格兰迈向多元主义的第一步,虽然审慎,却并非民主或平等政治参与的到来。宪章的影响范围有限,但它提供了一个早期范例,表明冲突可以促成对统治者的制约。在更长远的制度史中,贵族委员会也与后来的安排形成对照——1688年之后,议会的优势意味着,为确保议会对国王的权威,不再需要类似的执行机制。
从贵族限制到法治
这一事件属于一段更广泛的政治冲突史,争论的焦点是谁有权制定并执行规则。本书将《大宪章》置于一系列事件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君主权力逐渐受到挑战,其中包括1265年民选议会的出现,以及后来以议会战胜国王告终的斗争。宪章本身并未促成这些发展,但它是摆脱专制主义这一长期进程中的早期一幕。
它持久的制度意义,也不同于后来形成的法律应平等适用这一原则。本书将法治的发展归于光荣革命后出现的多元主义政治制度——权力分配更加广泛之后,甚至精英也会受到法律原则的约束,而不能把这些原则仅仅留给自己适用。因此,贵族对《大宪章》的挑战是这一原则的先声,而非其完整实现。它的历史力量在于表明,强加于国王的协议即使遭到国王废止的企图,仍能作为政治先例延续;而后来多元主义的扩展,则改变了法律约束的基础及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