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年与1721年《加利科法案》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1701年与1721年《加利科法案》是议会针对亚洲纺织品实施的限制措施,尤其涉及印花或染色棉布与丝织品。这些法案是寻求抵御进口商品的制造商争取而来的,但其适用范围不一且后来经过修订,也揭示了在不同利益集团均可向议会请愿的政治制度中,单一行业影响力的局限。
背景与利益竞争
1688年,来自印度的印花棉布和细棉布约占英格兰纺织品进口总量的四分之一;中国丝织品也很重要。东印度公司进口这些商品,并在1688年之前拥有政府认可的亚洲贸易垄断权。该公司通过向詹姆斯二世行贿维持其地位。1688年之后,公司面临压力——寻求进入远东和印度贸易的商人请愿要求开放竞争,而该公司则提交反对请愿,并向议会提供贷款。最终,该公司失利,竞争对手东印度公司随之成立。
1701年的限制措施
纺织品生产者反对进口商品的运动,并非单纯要求开放市场。羊毛制造商面临低价亚洲布料的竞争,自17世纪60年代起便一直推动采取措施保护其贸易。他们支持限制穿着较轻薄布料,并支持1666年和1678年通过的法令,要求以羊毛裹尸布安葬死者。这些早期举措未能压过东印度公司的实力,但1688年之后政治力量的平衡发生了变化。
1696年至1698年间,来自东盎格利亚和西部地区的羊毛制造商与伦敦、坎特伯雷的丝织工以及黎凡特公司结成联盟。黎凡特商人希望排除亚洲丝织品,为来自奥斯曼帝国的丝织品腾出市场空间。这个联盟向议会施压,要求限制穿着、染色和印制亚洲棉布与丝织品。1701年,议会禁止穿着来自波斯、中国和印度的特定进口丝织品与印花棉布。由此,这项措施将不同的商业利益联合起来,共同要求限制亚洲竞争。
1721年法案及其局限
第一项禁令并未彻底排除亚洲纺织品进入英格兰。这些纺织品仍可进口后再出口,尤其是转销至美洲殖民地;未加工的印花棉布仍可进口并在英格兰加工;细棉布则获豁免。羊毛制造商认为这些例外是漏洞。经过长期推动,1721年法案规定,自1722年12月25日起,大不列颠境内禁止穿着以印花、绘染、着色或染色棉布制成的服装或衣物。
扩大后的限制消除了亚洲纺织品对羊毛制品的竞争,却未能消除英国境内的竞争。国内棉麻纺织业生产斜纹棉麻布,这是一种以棉和麻混纺而成的流行织物。随后,羊毛制造商试图限制亚麻布,而其中很大一部分产自苏格兰和爱尔兰。他们的努力遭到曼彻斯特、兰开斯特和利物浦的斜纹棉麻布生产商反对;这些生产商向议会请愿,反对拟议中的限制。最终通过的1736年曼彻斯特法案保护了在大不列颠制造,并以麻纱和棉纤维制成、经印花或绘染的布料的穿着与使用。
政治意义
这些法案说明,议会政策能够服务于实力雄厚的生产者,但不会赋予任何单一群体不受限制的控制权。羊毛制造商成功争取到对亚洲纺织品的限制,但1701年法案中的例外仍是政治争论的目标;后来扩大保护、限制亚麻布的举措,也遭到工业中心有组织的反对。议会通过投票,尤其是受理请愿,代表并听取了广泛的利益群体;后续争端的结果有利于新兴的斜纹棉麻布生产商,而非羊毛业。
因此,这一事件说明,多元化的政治竞争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市场准入壁垒。国内生产者可以借助立法保护其市场,但其他群体也能质疑这些规则,阻止某一行业封闭机会、排斥竞争对手。这些法案既是保护工具,也是围绕贸易规则由谁制定而持续展开的斗争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