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就是其所是

存在与虚无

“存在就是其所是”是自在存在的定义性公式——它是一种没有内在距离、隐蔽背面或未实现潜能的充实存在。这个公式的意义在于对比。意识并未封闭于这种同一性之中;它通过一道纯粹否定性的裂隙临在于自身,并向外指向对象。因此,这个公式描述的是存在的一个区域,而非存在的所有方式,并有助于确立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之间的分界。

显象与事物的存在

这个公式属于一种存在论述,其起点是否认把显象视作遮蔽隐秘内在本质的面纱。显现某个存在者的显象既不是表面的遮盖,也不是隐藏本性的低劣摹本。它们在一系列显象中彼此指涉,没有任何单一显象能够独占揭示事物真实所是的特权。例如,力量不是隐藏在其效果背后、不可知的能力,而是这些效果的总体。电流同样不是藏在显现背后的隐秘实在,而是它借以显现的物理与化学作用的总体。

这种论述并未把事物化约为某人对它的认识。桌子并非作为一种表象存在于意识之中;它在空间里,位于窗边,并且超出关于它可知内容的任何有限清单。被感知的事物有别于借以把握它的印象综合——它是这一综合的超越性界限、根据与目的。因此,显象指向存在者,却不指向显象背后的隐秘内在本质。“存在就是其所是”指称存在者坚实的存在,而不在其显现之下另行设定一个不可接近的第二世界。

自在存在——没有内在关系的同一性

这个公式所表达的,不只是事物与自身同一这一分析命题。它指明自在存在这一特定存在区域及其独特的不透明性。自在存在不像自我意识主体那样指涉自身;它彻底就是自身,以至于其中不会出现任何反思距离。它的同一性并非两个可区分项之间的关系。相反,这种内在关系的可能性在存在的充实之中消失了。

这种充实通过无限稠密的意象表达出来——自在存在之中没有空无,没有虚无可能由之进入的裂缝,也没有任何一粒存在与自身相隔。因而,这个看似简单的公式承载着本体论区分。“甲是甲”描述的是自在存在作为压缩的同一性,而非观察并肯定自身的意识。同一律在此作为一种区域性的综合原则而适用——它刻画的是这一存在方式,而非对一切存在类型的完整说明。

这种论述也否认自在存在能够从可能性或必然性推导出来。必然性涉及理想命题之间的联结,而可能性属于自为存在,并不属于自在存在。一个存在者不能仅凭其作为存在者,就从另一个存在者演绎出来;也不能以先于它的某种可能性为根基。自在存在就只是存在——它没有被创造,没有存在的理由,也不与另一存在者有必然联系。称它为“多余”,表达的是意识无法从任何其他事物推导出它,并非事物本身体验到某种欠缺。

意识与临在的裂隙

与意识对照时,这个公式便最为清晰。一切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它设定一个超越性对象,并使自身朝向对象。桌子并非藏在意识内部的内容;意识在世界中触及桌子。即使意识认识一个对象,也必须同时意识到自身正在认识它。这种自我意识并不会把意识变成一个包含表象的事物。意识的意向活动指向对象,而对这一活动的意识并不是藏在意识内部的另一个对象。

因此,不能用自在存在与自身完全重合来描述意识。桌子就只是其所是,但相信并不只是相信——它是对相信的意识。意识的存在在其自身存在之中受到质疑,而非安于完全等同。意识是存在的松解,而自在存在内部没有空间或距离。

意识的存在方式称为自我临在。然而,临在本身已蕴含分离——如果存在临在于自身,它就并非全然就是自身。没有任何通常意义上的正向距离能够说明这种分离。它不是空间间隔、时间流逝或心理差异。信念与对信念的意识之间的裂隙就是无;只有将它描述为阻止意识坍缩为自在存在同一性的纯粹否定,才能说明它。若试图把这道裂隙把握为一个独立事物,它便会消失;然而没有它,意识就会与自足的存在者无法区分。

范围与哲学后果

因此,这个公式并非存在的普遍定义。它是自在存在的区域性原则,与自为存在的存在方式相对;自为存在由其所非以及其尚未所是来界定。这一区分防止把对象的充实性与意识的自我意识混为一谈,同时说明二者为何都不能化约为对方。在尚未说明这两个截然不同的区域如何归属于一般存在、或二者的关系如何可能之前,探究仍可先行辨认它们。

这一区分也澄清了可能性的地位。云本身并不是潜在的雨——在给定条件下,云只是一定数量的水蒸气,严格说来就是其所是。当人的现实超越现存的云,投向未来状态时,雨才成为可能。可能性既不是安置在自在存在之中的隐秘力量,也不仅仅是抽象的思想内容;它通过一种以自身可能性为存在方式的存在者进入世界。因此,这个公式确立了一种更广泛的对照——自在存在是现实的、充实的,且没有内在否定;意识则引入距离,使对象、未来与可能性得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