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纳尔逊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戴维·纳尔逊是一名死囚,他受损的静脉暴露了阿拉巴马州致命注射程序中隐藏的医疗风险。他的案件并未确立该州的死刑执行方案违宪;它确立的是,囚犯可以在法院挑战这类执行方式,这项程序性保护的影响超出了他本人的案件。裁决使纳尔逊获得救济,一年后他因自然原因去世。
身份与处境
纳尔逊当时六十多岁,有药物成瘾史。他的静脉严重受损,惩教人员难以建立执行死刑所需的静脉通路。这个问题并非无关紧要——该州选定的方法依赖于插入静脉导管,而这一步骤的困难使致命注射对身体造成的影响直接显现出来。
由于希波克拉底誓言,医务人员不能参与执行死刑。因此,阿拉巴马州官员计划让未经训练的惩教人员在纳尔逊的手臂或腹股沟处切开两英寸长的伤口,以找到一条可注入致命药物的静脉。拟议的程序以及不使用麻醉的安排,构成了主张这种死刑执行会造成不必要痛苦和残酷对待的具体依据。
对阿拉巴马州程序的挑战
布莱恩·史蒂文森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代理此案,挑战阿拉巴马州致命注射方案的合宪性。争议不仅涉及该州打算如何对待纳尔逊的身体,也涉及死囚能否通过民权诉讼,主张某种死刑执行方式违宪。
阿拉巴马州辩称,程序规则禁止纳尔逊提出这项挑战。若采纳这一立场,法院便无法通过这一路径审查拟议程序据称具有的残酷性。在口头辩论中,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就惩教人员实施医疗程序向史蒂文森提出质询,使监狱工作与侵入性医疗干预之间令人不安的界限成为关注焦点。
裁决与结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程序问题一致裁定纳尔逊胜诉。法院认定,死囚可以提起民权诉讼,挑战一种可能违宪的死刑执行方式。这项判决为囚犯质疑死刑执行程序开辟了法律途径;但判决本身并未认定阿拉巴马州的方案或一般的致命注射违宪。
裁决一年后,纳尔逊因自然原因去世。他是在法院获得救济后去世的,但此案的影响超出了他的个人处境——它明确指出,对死刑执行方式的质疑可以作为民权主张予以审理。
在致命注射争论中的地位
纳尔逊的案件出现时,各州已大多以致命注射取代电椅、毒气室、行刑队和绞刑;致命注射常被描述为一种更洁净、更平静的方式。纳尔逊的案件动摇了这种表象。即便一种程序以临床术语描述,当预期的静脉通路无法建立时,它仍可能要求未经训练的人员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切开身体。
之后的争议涉及致命注射所用的药物。一些州依赖因可能造成痛苦死亡而被禁止用于动物安乐死的药物;欧洲制造商停止供应后出现的短缺,促使惩教部门非法获取药物,随后还发生了针对州级设施的药品突击搜查。在贝兹诉里斯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来认定,案涉死刑执行方案及药物组合本身并不违宪,死刑执行也随之恢复。因此,纳尔逊案所标示的区别在于——获得挑战死刑执行方式的权利,与成功证明该方式本身违反宪法,并非一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