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作为一家之主的规范
第二性丈夫作为一家之主的规范,使婚姻具有一种超越成文法、延伸至经济依附和日常生活的等级关系。本书追溯了这一规范的历史形态、法律修订及其在家庭中的延续——仅仅取消妻子的服从义务,并不能使她成为平等的伴侣,尤其是在家务劳动和家庭权威仍然分配不均的情况下。
历史与法律权威
本书将婚姻权威与财产和家庭的发展联系起来。在罗马,妻子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婚姻形式——在妻子受丈夫家族权力支配的罗马婚制下,丈夫取代她的父亲成为监护人,并掌握对她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威。后来,无夫权婚姻的发展使妻子的财产仍受监护人控制,而丈夫保留对其人身的权威,她的父亲则继续以一家之主的身份行使权力。家事法庭可以裁定父亲与丈夫之间的冲突,使女性能够在两种权威之间寻求救济,却并未使她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这种正式权利与实际处境之间的差异,也贯穿本书更广泛的分析。女性抽象地说可能享有法律地位,却缺乏行使权利所需的经济力量或社会习俗。因此,丈夫作为一家之主的地位不能简化为单一法律规定——财产关系、既定习惯,以及男性有权支配家庭生活这一假设,都会强化这种地位。
《拿破仑法典》与改革
《拿破仑法典》在法国重新确立了一种尤为强烈的婚姻等级秩序。它主要将女性视为母亲,同时保留丈夫在婚姻中的权威。妻子有义务服从;丈夫决定家庭住址,对子女享有更多权利,而且通常须批准妻子签订契约。法律对通奸的处理也因性别而异——丈夫可以要求将通奸的妻子幽禁,而妻子只有在丈夫把情妇带回家时才有理由提出离婚。丈夫的权力既涉及妻子本人,也涉及她的财产。
改革进展缓慢。1826年废除的离婚制度直到1884年才恢复,而且仍难以实现。1884年的改革允许妻子在丈夫通奸时提出离婚,但通奸仍只有在妻子实施时才构成刑事犯罪。1938年和1942年,已婚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修订,服从义务也被废除。然而,父亲仍是一家之主,继续决定居住地点,妻子则可以在有正当理由时反对他的选择。法律宣称已婚女性拥有完整法律能力,但婚姻契约和其他法律中的限制削弱了这一宣称,因此夫妻平等仍不完整。
家庭中的权威
正式的家长地位由婚姻生活的组织方式维持。妻子的家务劳动可能使她得以将家庭营造成自己的天地,并管理食物、衣着、照料和家务安排。但这些活动未必赋予她独立性——她的活动仍可能局限于维持家庭,并从丈夫和子女的生活中获得意义。妻子的家庭劳动被视为次于那些在更广阔世界中创造事物或采取行动的工作,使她依赖其生活由家庭支撑的人。
本书将丈夫的权威描述为一种日常实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地位。他可能扮演导师和首领,形成伴侣双方的意见,并把自己的判断视为最终决定。他的妻子哪怕只是稍微表现出独立,也可能被他视为对其权利的挑战。然而,妻子并非只是接受这种权威——她可能公开反抗,也可能通过持续对信念和习惯提出异议来反对丈夫。这种失衡塑造了婚姻中的冲突,却不意味着丈夫能够重塑妻子的内心生活,或确保她永久顺从。
家长地位的物质条件
这一规范由有酬劳动与家庭责任分配不均所支撑。本书认为,女性的生育和照料负担历来限制了她们参与塑造公共世界。当女性频繁怀孕,且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独自承担育儿责任时,这些责任会造成沉重负担;社会援助、托儿服务,以及控制怀孕次数和时间的能力,则能使这些责任更容易与有酬工作相协调。在本书的论述中,身体处境本身并不决定女性的社会地位——其影响取决于社会和经济安排。
就业问题的讨论也体现了同一观点。女性可以进入工业和专业领域工作,但她们参与工作并不会自动消除家庭等级秩序。本书以法国农妇为例,说明她们整天面临的事务如何不断累积——照料牲畜和菜园、从事田间劳动、准备饭菜、照看子女并料理家务。女性可以分担丈夫的责任和财产,并具有相当的道德地位,却仍承担更沉重的物质负担。
延续与意义
这一规范的核心矛盾在于,法律变革可以取消明文命令,却不改变使这项命令得以生效的结构。废除服从义务本身并不会重新分配家务、育儿责任和经济资源,也不会重新分配组织家庭生活的权威。因此,本书并未把丈夫的家长地位视作随法律措辞改变便消失的遗迹,而是将其视为一种通过家庭依附以及对夫妻双方劳动价值的不平等评判而再生产的关系。
本书的分析还提醒读者,不应将女性解放视为经济发展或正式解放的简单结果。女性通过伴侣共同生活与男性相连,而这种联系带来的利益与负担仍然分配不均。这一规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即便妻子的劳动不可或缺,它仍使妻子的地位居于次要位置——家庭权威和家庭生活的物质组织,能够在最明确的法律表达被撤销后继续维持等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