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义务

第二性

夫妻性义务指的是这样一种期待——婚姻中的性关系是一种义务,而非由双方自由选择的相处。本书将这项规范置于更大的权利不平等结构之中——婚姻为女性提供保护和社会地位,但代价往往是放弃个人偏好;而义务的说法又使这种放弃显得正当。

定义与婚姻交换

在对父权婚姻的论述中,男性是娶妻或选择妻子的一方;由于性服务被视为婚姻要求女性履行的部分,女性的偏好便被置于次要地位。婚姻被描述为抵御男性自由的一种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有代价的——女性必须放弃自己可能选择的特定爱情,以换取男性终身的扶助。这种交换并非单纯的私人之事。它将性方面的期待与婚姻制度作出的经济和社会承诺联系起来,并赋予女性一种义务可能凌驾于欲望之上的地位。

这里的对照,一方是建立在两人自由选择的依恋之上的特定关系,另一方则是由一般角色与义务组织起来的社会制度——婚姻。本书所批评的并非婚姻中不可能有亲密关系,而是婚姻制度可能宣称对身体拥有权利,使性关系成为工具性的,而非相互的。因此,夫妻性义务揭示了形式上亲密的结合如何重现更广泛的不平衡——丈夫的权威得到承认,妻子的自主能力却受到限制。

义务的体验

新婚之夜集中体现了这一冲突。由于它被视为决定性的考验,第一次性接触可能变成一场磨难,而不是伴侣之间循序渐进的相互了解。本书描述,妻子对愉悦的不确定,加上丈夫既怕冒犯她、又怕无法唤起她欲望的担忧,可能使丈夫显得笨拙或放荡。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义务对妻子而言可能令人厌恶,而非共同情感的表达。

本书并未把这些后果说成女性性欲必然具有的特征。本书指出,许多女性成为母亲和祖母,却从未体验过愉悦,甚至从未受到激发;有些人则寻求医疗证明或其他借口,以避免性交。本书还报告说,在美国,许多妻子认为性交频率过高,希望丈夫的需求少一些;希望频率更高的妻子则寥寥无几。这些报告与女性广泛的性爱可能性之间的张力,支持了本书的核心观点——婚姻若以义务为由声称能够规制女性的性爱生活,便可能压制它声称要加以安排的欲望。

同意、自由与法律权力

本书将义务与双方同意的亲密关系区分开来。当爱情或欲望促成双方自愿同意时,身体之爱便能从双方给予和接受的愉悦中获得尊严,因为双方都承认彼此的自由。相比之下,婚姻把本应自发产生的交换转化为权利与义务。丈夫可能把性关系视为履行义务;妻子则可能觉得自己受制于对她行使的权利。因此,问题不仅在于伴侣双方的感受,也在于制度框架可能使同意从属于婚姻权利。

这种框架具有历史和法律层面。本书描述了罗马妻权婚制——妻子受丈夫权威支配,被视为丈夫的女儿,丈夫对她的人身和财产均拥有权力。后来的制度安排可能仍让财产受监护人控制,同时将妻子的人身置于丈夫权威之下。在论述《拿破仑法典》时,本书也描述了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以及法律对通奸的不平等处理——丈夫可以因妻子通奸而要求将她监禁,而妻子只有在丈夫把妾带入家中时才有离婚的理由。这些例子说明,性方面的义务属于婚姻权力的广泛历史,而非孤立的习俗。

生育与不平等劳动

夫妻性义务属于一种更广泛的模式——女性的生育和家务劳动被视为私人责任。本书区分女性的生产能力与生育角色,并警告不要把女性简化为劳动者,也不要只把她们视为生育的工具。社会安排会影响妊娠带来的负担——若妊娠被强加于女性,且女性必须独自抚养子女,负担便更重;若女性能够选择是否生育,并在妊娠和育儿期间得到支持,负担则较轻。

在本书所述时期,生育控制仍不充分。避孕既未普遍普及,也未得到持续使用;堕胎在官方层面遭到禁止,女性还可能因未经规范的避孕方法或反复妊娠的压力而面临健康风险。育儿和家务也仍主要由女性承担;在法国,反女性主义传统使男性参与家务显得有损尊严。这些条件加重了婚姻中的不平等负担——性方面的期待无法与女性被要求承担的生育风险和无偿家务劳动分开看待。

正式变革的局限

法律改革改变了婚姻周围的一些条件,却没有确立夫妻平等。在法国,离婚于1884年恢复,但只有妻子通奸仍属刑事犯罪。1907年,妻子的监护权受到限制,直到1917年才获得完整权利;自然父亲身份的法律承认则始于1912年。1938年和1942年的改革废除了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但父亲仍是一家之主,妻子的法律权力也继续受婚姻契约和法律的限制。本书对抽象权利与具体处境的区分,说明了为什么废除一项正式义务本身并不能消除经济依附或不平等的家务分工期待。

因此,夫妻性义务既是一种性方面的期待,也是婚姻结构不平等的标志。它的力量不仅来自明确的法律,还来自影响女性选择的经济依附、生育负担和习惯性的劳动分工。本书提出的替代方式,是建立在相互自由之上的亲密关系——欲望不应被转化为可强制履行的婚姻服务;只要一方的义务凌驾于另一方的同意之上,关系就不可能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