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

第二性

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标志着美国女性争取选举权运动取得决定性的法律成果,这是多年有组织倡议和激进抗议后的结果。修正案扩大了女性在法律上的政治权利,但叙述将这一胜利置于更广泛的论述中——法律的改变本身并不能消除限制女性自由的经济与社会安排。

背景——投票权的缓慢扩展

这场运动的发展并不均衡。1869年,苏珊·B·安东尼与十四位同伴在罗切斯特投了票;一项修正案中的含糊措辞似乎为她们的行动提供了依据,她因此被罚款一百美元。同年,她创立了后来称为全美女人选举权协会的组织,怀俄明州也赋予女性投票权。科罗拉多州于1893年跟进,爱达荷州和犹他州则于1896年跟进。然而,其他地方的进展仍然缓慢——到1913年,只有九个州赋予女性选举权。

随着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劳动生活,她们的政治组织活动也不断发展。叙述指出,1900年有五百万女性在美国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从事工业和商业工作;女性也进入法律、医学等专业领域。女性日益扩大的公共领域参与并未自动带来全国范围的投票权,因此,选举权仍是一项持续的政治诉求,而非经济参与本身带来的结果。

组织与直接行动

1913年,选举权运动采用了英格兰的激进模式。多丽丝·史蒂文斯和艾丽丝·保罗领导这场运动,获得威尔逊总统许可,举行举着横幅和标语的游行。活动人士组织演讲、集会、游行及其他示威活动。来自可以投票的九个州的女性选民前往国会大厦,以公开行动要求全国赋予女性投票权。在芝加哥,一场集会成立了一个致力于女性解放的政党;该党后来成为妇女党。

1917年,妇女参政运动者在白宫门前举着横幅驻守,有时还将自己锁在门前,以免被驱离。六个月后,当局逮捕了她们,并将她们送往奥科夸恩监狱。她们发起绝食抗议,最终获释。更多示威活动助长了骚乱,并促使政府任命众议院妇女选举权委员会。因此,这场运动直接将诉求带到行政权力中心;逮捕和监禁则使持续抗议所付出的代价显而易见。

立法通过及其局限

妇女党的执行委员会在华盛顿召开会议,一项选举权修正案于1918年1月10日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仍需参议院批准。威尔逊拒绝承诺对参议院施加足够压力,妇女参政运动者于是恢复示威活动,其中包括在白宫举行集会。随后,总统向参议院提出呼吁,但修正案以两票之差遭到否决。

1919年6月,共和党控制的国会投票支持该修正案。叙述将这次国会投票视为这场运动漫长立法斗争的顶点。然而,争取完全平等的努力又持续了十年。在1928年于哈瓦那举行的第六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上,女性促成了美洲妇女委员会的成立;1933年,十九个美洲共和国签署了一项赋予女性一切权利平等地位的公约。这些后续发展凸显了取得某一项特定政治权利与实现更广泛平等之间的区别。

自由论述中的意义

争取选举权的斗争体现了正式权利与塑造自身生活的实际能力之间的区别。更广泛的论述将自由界定为个人追求目标并使他人也获得更多自由的能力;当一个人被限制在被动状态中,并被剥夺行动的手段时,压迫便由此发生。按照这一观点,政治上的承认固然重要,但仅凭这一点无法保障实际独立。

这一差异并不只适用于投票权。女性承担的生育负担,以及育儿和家务分配不均,仍然制约着她们兼顾家庭生活与有偿工作的能力。叙述指出,在法国,反女权主义的习俗可能使男性认为家务有失身份,结果女性承担了协调家庭与工作的更重负担。因此,修正案的意义既具体又有限——它代表女性艰苦争取而来的政治行动能力扩展,却不意味着女性解放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