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养众多”诫命

第二性

书中将“生养众多”呈现为一项宗教诫命,其社会影响超越了神学范畴——它有助于将女性的生育能力界定为一种义务,并作为女性从属地位的依据。书中把这一期待置于财产、家庭和法律的历史组织方式之中考察,也联系到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使女性日益能够限制妊娠并参与经济生活。

被转化为社会秩序的诫命

这项诫命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宗教表述,也在于那些将生育确立为女性规定职责的制度。书中指出,父权社会借助宗教、法律、习俗和沿袭下来的观念,为女性的从属地位辩护。宗教叙事与教义把社会安排说成是由神确立的,而家庭与婚姻则通过依附和控制来规范女性的生活。

这种框架不能归结为生物学。书中反对女性的社会角色会自然而然地从不变的女性本质中产生这一观点;人的特质是由处境塑造的。生育具有物质意义,但赋予生育的意义及附加于其上的义务,都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因此,这项诫命是更广泛体系的一部分;该体系把母职视为女性的天然使命,而非人生可能具有的一个面向。

生育、财产与婚姻

书中的历史叙述将女性的生育角色与家庭和财产组织方式的变迁联系起来。在罗马,农业财产和私人地产的兴起使家庭成为社会的核心单位,并使女性受到监护。婚姻可能使女性转而受丈夫支配,而法律安排则规定她的人身与财产。这些规则使家庭不只是私人领域,也成为维持男性权威与继承制度的结构。

书中区分了形式上的地位与实际生活中的权力。女性的处境不仅取决于法律权利,也取决于她们在经济中的角色以及在家庭内部实际拥有的权威。婚姻史反复呈现这种张力——即便女性对家庭生活的贡献受到尊重,家庭仍嵌入更广泛的秩序之中,而这一秩序把对法律、财产和公共权力的控制交给男性。因此,生育义务与其他制度并行运作,并非孤立的宗教训诫。

《拿破仑法典》通过主要以婚姻和母职界定女性,同时严格限制已婚女性的自主权,重申了这一模式。它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限制女性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赋予丈夫对居所、子女和契约的广泛支配权。书中强调其中的矛盾——母职本身并未使已婚女性获得独立,法律反而强化了丈夫对她本人及其财产的权力。

变化及其局限

十九世纪出现了两项改变女性处境的发展——女性参与生产,以及女性对生育的控制增强。书中把生育控制描述为一种手段,使女性能够减少妊娠,并把妊娠纳入自己的生活,而非始终受其支配。加上女性获得经济角色,这一变化可能增强她们对自身的掌控,并为社会和政治诉求提供物质基础。

然而,法律改革进展并不均衡。法国于1884年恢复离婚制度,但通奸仍按性别区别对待——妻子可能因此受罚,而丈夫的行为则受到不同处理。此后,监护权与亲子关系方面的改革陆续推进;1938年和1942年,法律规定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被废除。然而,父亲仍是一家之主,而且法律虽宣称已婚女性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同一条款其他部分的限制却使这一规定受到制约。形式上的变化并未实现配偶平等。

书中也提醒读者,不应把法律变迁视为简单而持续的解放进程。法国大革命期间,女性曾短暂经历无政府状态下的自由,但政治排斥以及后来的拿破仑时期安排又恢复了限制性结构。更晚近的例子是,法国1936年和1941年的法律禁止堕胎,并几乎取消离婚,这表明国家能够再次强化对生育和婚姻的限制。因此,这项诫命的社会影响经由制度延续;制度可以改变形式,也可以逆转此前的进展。

历史意义

书中更广泛的结论是,女性史由男性书写;他们塑造了用来界定女性角色的价值观、习俗与宗教。书中把生育义务的分配与不断变化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财产制度、家庭组织和政治权威共同决定女性的地位,而技术与社会的变化后来使生育控制更有可能。依照这一论述,女权主义并非完全独立的力量;当根本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女性的诉求才获得了更大的影响力。

因此,“生养众多”并非对女性天性的中性描述,而是一项意义取决于其历史用途的诫命。书中将宗教正当化的期待,与女性控制生育和参与生产生活的能力变化并置。由此产生的冲突,存在于以母职为中心的规定命运与塑造自身存在的可能性之间;后者所处的环境已不再完全受这一命运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