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亲族群体内通婚的规则
第二性禁止亲族群体内通婚不仅被视为禁止近亲之间性关系的规则,也被视为有助于组织亲族群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在西蒙娜·德·波伏瓦的论述中,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促使人们向外建立联系——婚姻把原本可能彼此封闭的群体连接起来,而女性成为建立这种联系的媒介。
族群外通婚与规则的目的
论述区分了禁止亲族群体内通婚与族群外通婚的实践。借鉴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的分析,波伏瓦指出,禁止亲族群体内通婚并非族群外通婚的最初成因。相反,它以消极形式体现了一种积极的社会目标——与群体外的人结婚,会在不同群体之间建立关系。按照这一论述,重点并非群体内婚姻本身具有内在的生物学危险,而是向外通婚能够通过建立互惠联系带来社会益处。
女性作为交换媒介
这项规则也揭示了建立这种联系时所依据的不平等条件。波伏瓦的论述将女性视为氏族之间交换的物品之一——一个群体不应将女性留作自己独占,而应使她们成为与另一群体沟通的媒介。女性之所以成为“他者”,并非源于某种天生特质,而是因为她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使她被归为通婚群体之外的人。因此,这项禁令在连接亲族群体的同时,也把女性当作建立联系的媒介,而非能够平等决定联系条件的参与者。
亲族群体内通婚禁令与更广泛的依附结构
这番论述将这项规则置于关于女性社会地位的更广泛论证之中。两性之间相互需要的生物学关系本身并未带来社会平等——正如经济上的需要将主人与被奴役者联系起来,却没有使后者获得自由,性欲和对子嗣的渴望也未能解放女性。女性与男性的关系反而受到权力不平等、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以及习俗的塑造,这些因素可能使正式承认的权利无法落实。因此,禁止亲族群体内通婚属于这样一种社会秩序——群体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婚姻组织起来,而女性仍从属于连接这些群体的安排。
历史与法律背景
这项规则出现在一段更漫长的历史之中;在这段历史里,亲属关系、财产与权威围绕家庭重新组织。按照波伏瓦的论述,塔克文死后,罗马社会从族群外通婚可能与母系组织相联系的状态转向父权制;随着农业财产和私有地产的发展,家庭成为社会的核心。罗马女性结婚后可能处于丈夫的权威之下;在另一些安排中,她的财产受监护,她本人则同时受到丈夫与父亲提出的权利主张所制约。这些差异表明,婚姻规则并非孤立运作——其影响取决于谁掌握财产与家庭权威。
论述随后将女性在法律上的依附地位与父权家庭结构的延续联系起来。《拿破仑法典》恢复并强化了婚姻中的从属关系,而十九世纪的改革进展缓慢——1826年废除的离婚制度于1884年在限制条件下恢复,1938年和1942年对已婚女性的法律地位作出修改,但仍未实现夫妻平等。这些例子并未把禁止亲族群体内通婚等同于任何一项具体法规,而是将婚姻规则置于一系列法律秩序之中;这些秩序反复赋予女性不平等地位,并限制她们的选择。
社会意义与限度
这一论证的核心区别,在于规则的社会功能与所谓的自然必然性并不相同。禁止亲族群体内通婚可以帮助建立亲族群体之外的联系,但论述并未把由此形成的安排视为女性天生适合充当男性或群体之间纽带的证明。相反,使女性成为“他者”的社会地位,是由她在某种结构中的位置所产生的。因此,这项禁令揭示了亲属规则如何在组织群体间互惠关系的同时,限制那些促成这种互惠关系的女性平等行使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