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36年宪法第122条

第二性

《苏联1936年宪法》第122条规定,妇女在经济、职务、文化、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在西蒙娜·德·波伏瓦的论述中,这一条体现了苏联对妇女形式平等的承诺,同时也揭示了法律所宣示的权利与日常生活条件中实现的平等之间的区别。

宪法保障

该条的范围远不止投票权或法律地位——它列明经济、职务、文化、社会和政治生活,规定妇女在这些领域应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其措辞将平等呈现为社会参与的一般原则,而非仅限于某个领域的狭隘让步。

德·波伏瓦将这项宪法保障置于共产国际阐述的更广泛纲领之中。该纲领呼吁法律面前平等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平等,改革婚姻权利与家庭法,承认母职是一项社会职能,并由社会承担照料和教育儿童的责任。因此,该条所作的承诺属于一项将妇女的公共平等与家庭安排及社会保障改革相联系的事业。

通过劳动与公共参与实现平等

这一宪法原则伴随着妇女参与生产的大幅扩展。德·波伏瓦指出,苏联妇女与男性工人同工同酬,并积极参与工业生产,凭借其经济角色获得了政治和社会上的重要性。有关1939年选举的统计数字记载,区域、区、市和村苏维埃中有457,000名女性代表;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中有1,480名;苏联最高苏维埃中有227名。近一千万妇女加入了工会,妇女占苏联工人与雇员的百分之四十。

妇女的贡献还延伸到了通常被视为男性从事的职业。德·波伏瓦描述了从事冶金、采矿、木材放运和铁路工作的妇女,并提及她们在战争期间担任飞行员、伞兵和游击队成员。这些例子赋予宪法承诺以具体的公共层面——平等不仅意味着法律所规定的地位,也意味着参与劳动、政治机构和战时活动。

家庭与法律权利的局限

该条对公共生活的广泛保障,并不会自动重新分配家庭责任。德·波伏瓦所述的苏联措施——包括产假、托儿所、幼儿园和堕胎合法化——旨在减轻母职负担,支持妇女获得自由。然而,家庭仍是政策尚未解决的问题。苏联政府早先试图放宽家庭限制,后来因人口增长的需要而让位于一项重新将家庭视为基本社会单位的政策。因此,妇女仍同时承担劳动者与家庭主妇的角色。

德·波伏瓦更广泛的论点是,形式上的权利本身无法建立实质平等。社会习惯与经济安排可能使得到承认的权利无法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妇女的劳动和政治参与虽然可以扩大,照料儿童与操持家务的负担却仍可能不成比例地落在她们身上。因此,这项宪法保障作为平等地位的宣言意义重大,但并不能证明与家庭生活及社会实践相关的不平等已经消失。

在德·波伏瓦论述中的意义

第122条是检验法律平等与实际解放之间差异的一个案例。德·波伏瓦承认苏联妇女大规模进入生产领域和公共机构,同时强调,法律与就业方面的变化,仍与持续存在的家庭责任及不断变化的国家优先事项并存。因此,这一条广泛的承诺,要以决定妇女能否行使其权利的实际条件来衡量。

这一条款也符合德·波伏瓦对某些解释的批评——这些解释将妇女处境归结为经济阶级,或把从事生产性劳动视为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妇女的生产能力固然重要,但生育生活与家庭责任仍具有社会影响。第122条确立了一项范围广阔的形式标准;围绕它的论述则追问,社会制度与日常安排是否使这一标准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