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婚姻圣事与婚姻持久性

第二性

天主教婚姻圣事与婚姻持久性将自由选择、长久结合的精神理想,与婚姻在历史上往往使女性拥有的法律和经济权力少于男性这一事实联系起来。本书将圣事对彼此同意和永久性的承诺,与组织婚姻生活的不平等制度区别开来。

圣事理想

婚姻被描述为神圣的结合,由意志深处的推动和归属感促成,并属于永恒。圣事使内心渴望之物成为持久的现实,让这种结合超越愉悦或短暂的陪伴。本书引用的表述将婚姻描写为对愉悦的牺牲——两个灵魂承诺彼此满足,超越各自的利益。

这一理想意味着相互回应。人们认为,双方各自遇见并拥有对方的存在,而这段关系则被想象为深刻的相互发现。然而,彼此同意和共同承诺的语言,也为衡量本书对婚姻的历史叙述树立了标准,并使其格外发人深省——一种结合可以被称为神圣而永久,但其中的伴侣未必享有平等地位。

相互回应与依附

本书将相互需要与平等区别开来。两性通过一种根本关系紧密相连,但相互依赖本身并不能解放权力较弱的一方。正如主体与奴隶的关系,双方可能彼此需要,但满足这种需要所需资源的支配权仍可能分配不均。将这一差别用于婚姻,便是提醒人们,不应把伴侣之间的相互依恋当作双方享有平等自由的证明。

历史叙述同样否定了仅仅改变继嗣制度就能确保女性权威的观点。在不同的继嗣制度中,女性仍受男性监护;实际问题在于,权威属于父亲或兄弟,还是在婚后转移给丈夫。女性或许在男性家族群体之间传递关系,却不因此拥有对法律、财产或结合条件的支配权。

婚姻、财产与法律

在罗马的叙述中,私有农业财产的发展以及家庭成为社会核心,强化了女性对家庭和家产的从属。在妻子受丈夫家族权力支配的罗马婚制下,妻子转而受丈夫支配,其权力延伸至妻子的人身与财产。后来,在不采用夫权婚制的婚姻中,妻子的财产仍由监护人掌管,权威则由丈夫与父亲分掌。这些安排揭示了婚姻作为结合关系与婚姻作为法律权力分配之间的差距。

本书一再强调,正式权利本身并不能决定女性的实际处境。经济角色、习俗和家庭权威会影响女性能否在日常生活中行使权利。更广泛的历史论述也将父权规则视为建构而非自然形成——法律以及宗教或哲学上的辩护,助长了女性从属地位仿佛亘古如此的观念,同时服务于掌权者的利益。

永久结合与不平等的婚姻权力

《拿破仑法典》说明,家庭秩序的语言如何维护不平等的婚姻权力。该法典在多个领域剥夺已婚女性的公民权利,要求妻子服从丈夫,赋予丈夫对居所和子女的广泛支配权,并通常规定妻子签订契约须经丈夫许可。丈夫通奸与妻子通奸受到不同对待——丈夫将情妇带入家中只会承担有限的法律后果,而妻子通奸则可能使她遭到监禁;在特定情形下,丈夫杀死妻子甚至可以免责。因此,持久婚姻的理想与严格不平等的婚姻成员规范并存。

相关法律史也表明,婚姻持久性并非中立或一成不变的原则。法国于1826年废除离婚制度,1848年再次否决恢复离婚,后来在1884年恢复离婚,但离婚仍很难获准。恢复离婚使妻子得以在丈夫通奸时提出离婚,而法律仍只将妻子通奸列为犯罪。1938年和1942年对已婚女性法律地位的改革废除了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但父亲仍是一家之主,夫妻之间尚未实现平等。

历史张力

本书的叙述并未把圣事所承诺的永久性等同于国家法律,也没有声称相互同意的理想本身造成了女性的从属地位。相反,本书将自由接受、持久结合的承诺,与由财产、监护和男性权威塑造的制度并置。这种对比使核心问题具体显现——永久性可以表示共同承诺,但如果一方缺乏与另一方相当的法律和经济自主能力,这段关系便不能被视为充分互惠。

这一区别也构成本书更广泛历史论述的框架。女性的地位随着经济和社会条件而变化,包括女性参与生产以及对生育拥有更大的掌控权,但这种变化并不均衡。女性逐步获得更多法律权力,并未立即消除家庭等级,也未确保婚姻中的平等。因此,圣事理想仍是衡量相互性的标准,而历史记录则显示,现实中的婚姻安排往往与这一标准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