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母职规范
第二性婚姻与母职规范使女性承担生育和家庭生活的责任,同时限制她们安排自身劳动与未来的能力。本书并不把这些期待视为单纯由生物学造成的结果,而是将其视为历史形成的关系——当女性无法控制生育或分担家务劳动时,妊娠与育儿便会成为负担;婚姻也可能把经济依附转化为法律与社会从属。即便技术、就业和形式权利发生变化,这些规范仍然具有影响力。
生育、劳动与依附
支配母职的规则将女性的生育生活与她们的经济地位联系起来。本书指出,女性的妊娠能力并非天然局限于某个特定时期,而且在许多社会中,生育大多不受调控。早期已有避孕方法,但使用机会仍然有限;对许多女性而言,生活因而变成一连串妊娠。年轻时结婚并尽可能多生孩子的期待,就这样把女性的时间与劳动系于生育;而决定有多少孩子存活下来的,往往是婴儿死亡率,而非女性自己的选择。
母职所处的条件会造成决定性差异。在得不到协助的情况下接连妊娠,会让人难以承受;女性若能选择是否生育,并在妊娠和育儿期间获得支持,母职责任就会减轻,也更能与有偿工作并行。因此,本书反对仅凭生物学决定女性社会角色的观念——技术可以降低劳动的体力要求,而生育控制与社会供给则能改变母职负担的轻重。
这一区分也使关于女性解放的经济解释更为审慎。本书将女性受压迫与她们被排除在生产之外联系起来,并指出,广泛参与工业生产能够削弱经济依附。但本书提醒人们,不应只把女性视为劳动者——生育生活对社会和个人都很重要,妊娠也不能等同于一份普通工作。一个只重组生产、却不处理女性身体自主权和家庭责任的社会,可能以另一种形式再现女性的从属地位。
婚姻、法律与家庭权威
历史上,婚姻将家庭组织与对女性人身及财产的控制结合起来。本书描述的罗马制度中,处于受丈夫家族权力支配的婚姻中的妻子,受丈夫权威管辖,地位犹如其女儿;她的人身与财产都受丈夫支配。无夫权婚姻的发展改变了财产与权威的安排,却并未直接使妻子成为独立个体——监护人和父亲仍可能保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家庭法庭则介入丈夫与父亲之间的争端。这种对比说明了本书更广泛的观点——女性的实际地位不能仅凭法律身份衡量,也取决于她们的经济角色与家庭地位。
关于现代法国法律的论述,展示了即使其他社会安排发生变化,婚姻仍可能保留不平等的权威结构。《拿破仑法典》将丈夫视为一家之主,要求妻子服从,并赋予丈夫决定居住地和子女事务的权力。妻子的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婚姻权威既涉及她的人身,也涉及她的财产。此后的改革并不均衡——离婚于1884年恢复,但仍很难实现;妻子的法律地位在1938年和1942年有所改变,服从丈夫的义务被废除,但父亲仍是一家之主,重要限制也依然存在。因此,法律形式上的改变并未确立夫妻平等。
本书也将婚姻描述为经济上不对称的制度。男性在性关系上的自由及其在家庭中的权威,与女性受到限制的选择形成对照;在习俗允许互相通奸的情况下,女性的不忠可能成为抵御家庭从属地位的一种有限手段,但这并未消除不平等结构。相反,它揭示了婚姻如何使女性依赖一段同时限制其选择的关系。
家务劳动与家庭生活的不平等代价
家务劳动既是一种实际活动,也是一种限制。妻子可以通过布置和管理家庭空间,将家变成自己的天地;在日常家务中,她也能运用判断力与关怀。然而,这些活动本身并不能使她摆脱依附地位,也不能赋予她独立的公共角色。家务劳动可以让她感到自己掌控家庭,却仍是由社会分派、重复进行且价值评价不平等的劳动。
本书强调,当育儿和家务几乎被视为女性独自承担的责任时,婚姻给女性带来的负担仍然更重。即使女性进入有偿就业,家庭也不会因此不再依赖她们的无偿劳动。在法国,反女性主义的习俗使男性把参与女性的家务视为有失体面,进一步加剧了女性兼顾家庭与工作的困难。
农妇的生活具体呈现了这种双重负担。她除了田间劳动,还要照料菜园和牲畜、准备饭菜、管理家务并照看孩子。她的一天从喂牲畜和备餐开始,在育儿与田间或园中的劳动之间奔波,晚饭后还要继续处理家务。她或许与丈夫分担责任、共享兴趣和财产,也享有相当的尊重,但这种地位并不能消除加诸她身上的体力与时间负担。
生育选择与独立的条件
控制生育会改变女性参与公共生活的条件。本书认为,限制妊娠的能力使女性得以将生育纳入自己的生活,而不是受其支配。但这种机会分配并不均等——如果避孕手段并未广泛提供或无法可靠使用,而堕胎又被禁止,女性便可能面临反复妊娠,或采取危险且不受规管的措施。由此产生的负担不只是个人问题;它还限制女性维持工作与主宰自身生活的能力。
如果社会污名化未婚母亲,并将她们的孩子视为非婚生子女,女性就尤其难以自主地成为母亲。本书指出,人们对人工授精的兴趣,可能反映的是希望自愿为人母得到社会认可,而非希望避开男性。然而,即便孩子是女性所期盼的,如果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安排不完善,育儿也会严重限制她的活动——要继续就业,她可能不得不把孩子交给亲属、朋友或佣人照顾。女性因而被迫在不育所带来的痛苦与妨碍职业发展的照护责任之间进退两难。
这种紧张处境有助于解释,为何职业独立仍可能岌岌可危。社会要求女性兼顾工作与性及母职生活的种种要求,她们往往只能靠妥协与牺牲来应对,而非依靠更平等地分配照护工作的制度。本书的论述清楚表明,改变女性处境所需的不只是进入就业领域或抽象的法律平等,还包括生育选择、共同承担家务责任,以及为照护子女提供实际支持。在这些条件改变之前,婚姻与母职仍会作为社会义务塑造女性生活,而非成为平等生活中由她们自由选择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