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将妻子通奸定为犯罪
第二性法国将妻子通奸定为犯罪,是法律制度对妻子的性行为施加比对丈夫更严格管制的一种表现。其意义不仅在于刑事规定本身,也在于维系这一规定的不平等婚姻权力和社会期待;与此同时,女性的其他法律地位开始发生变化。
婚姻内部的法律管制
本文将这一规定置于更广泛的父权结构之中,在这种结构里,妻子的地位由家庭和丈夫的权威所塑造。根据《拿破仑法典》,丈夫可以妻子通奸为由提出离婚,而妻子只有在丈夫把情妇带入婚姻住所时才能提出离婚。这种不对称使丈夫婚外关系发生的地点具有实际影响——他的通奸并未与妻子的通奸受到同等对待。
这一规定也属于一套规范妻子服从、赋予丈夫广泛家庭生活控制权的制度。丈夫决定夫妻居住地,对子女享有更大的权利;除非妻子经营企业,否则她订立契约通常须经丈夫授权。因此,法律对通奸的处理属于更广泛的婚姻权力分配,而不是对性行为的孤立管制。
改革与不平等的适用
革命之后颁行的《拿破仑法典》重申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十九世纪,离婚于1826年遭废除,1848年再次被制宪议会否决,并于1884年恢复,但仍难以获得。恢复离婚制度后,妻子可以在丈夫通奸时提出离婚;然而,刑法上的区别依然存在——妻子通奸属于犯罪,丈夫通奸则不属于犯罪。
后来的变化并未立即消除这种不平等。1938年和1942年的改革废除了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但父亲仍是一家之主,妻子的法律权力也继续受到婚姻契约和法律的限制。因此,本文区分了特定婚姻义务的废除与夫妻平等的实现——法律框架虽在变化,其相互矛盾的限制仍然存在。
社会意义与后果
这项不平等规定体现了更广泛的反差——社会既要求已婚女性保持体面,又限制她们的独立生活。法律或许不禁止未婚女性自由恋爱,但社会惯例使性自主难以实现;婚姻可能被视为女性取得成年社会地位的条件,而未婚母亲则面临丑闻和困境。与此同时,在婚姻内部,法律将妻子通奸视为犯罪,并赋予丈夫对婚姻关系显著更大的权威。
通过这些例子,本文强调,抽象的法律权利本身并不能决定女性的具体处境。经济依附、习俗和家庭内部的权威,都会影响权利如何行使。因此,本文将妻子通奸入罪视为女性地位正式改变与已婚女性生活条件不平等之间持续差距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