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38—1942年已婚女性地位改革

第二性

法国1938—1942年已婚女性地位改革改变了妻子的法律地位,却没有确立配偶间的平等。废除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是一项重大变化,但家庭权力仍不均等——父亲继续是一家之主,而法律虽以条文赋予妻子完整的法律权力,这些权力却受到婚姻契约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早期的法律从属地位

这些改革之前,已婚女性的法定权利与实际权力长期未必一致。根据《拿破仑法典》,婚姻使妻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受丈夫支配。丈夫决定家庭住所,对子女享有更大的权利,通常还必须授权妻子签订契约。法律对男女通奸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妻子通奸可能遭到拘禁,丈夫则只有在把情妇带回家中时才会受到惩处。相应地,妻子可据以提出离婚的理由也十分有限。

十九世纪的法律记录显示,婚姻地位的改变可能遭到拖延或限制。离婚于1826年被废除,直到1884年才恢复,而且仍难以获得。1884年的法律允许妻子在丈夫通奸时申请离婚,但通奸仍只有对妻子而言才是刑事罪行。妻子的监护权于1907年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获准,直到1917年才得到充分承认;确认非婚生子女父亲身份的权利则于1912年获准。这些零散的改变先于1938年和1942年更广泛的修订。

改革带来的改变与保留的规定

1938年和1942年,法国废除了法律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的义务。这终止了一项明确规定婚姻从属地位的规则,却没有使夫妻双方的权力平等。父亲仍是一家之主,并继续决定住所。妻子只有提出正当理由才能反对他的选择,因此,这项改革只是限制了丈夫持续拥有的家庭权力,并未取而代之。

修订后的法律条文宣称,已婚女性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力,随后又规定这些权力受婚姻契约和法律限制。西蒙娜·德·波伏瓦强调,广泛赋予权力的规定与其限制性条款之间存在矛盾——正式承认女性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本身并未消除婚姻附带的种种限制。因此,她将这些改革视为法律地位的改变,而非夫妻平权的实现。

法律权利与实际处境

纸面权利与实际自由之间的区别,是西蒙娜·德·波伏瓦分析的核心。她指出,个人自由取决于采取行动、追求目标的具体可能性;而女性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其独立受到限制。法律修订固然重要,但如果经济关系、家庭权力和既有习俗仍持续影响女性实际上能够做什么,其影响便会受到限制。

这一差距也体现在她对已婚女性劳动生活的论述中。照料子女和做家务仍主要由女性承担,而节育既未普遍实施,也未得到持续实行,堕胎则被官方禁止。对农村妻子而言,参与生产劳动可能意味着一天之中要兼顾田间劳作、照料牲畜、做饭、料理家务、妊娠和照料子女。这些改革改变了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却未能单凭自身重新分配这些劳动,也未能消除限制女性独立的物质条件。

意义与局限

在《第二性》呈现的法律史中,这些改革是一个转折点,因为它们废除了一项直接规定妻子服从丈夫的法律条文。改革的局限同样重要——父亲继续掌握权威、妻子的法律权力受到条文限制,而不平等的家庭与经济状况仍然存在,这些因素意味着,法律上的正式改变并不等于夫妻平等已经实现。按照西蒙娜·德·波伏瓦的理论,衡量解放的标准不只是宣言,而是实际行使自由、塑造自身未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