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婚姻规范

第二性

父权婚姻规范使婚姻不仅是一种私人关系——它们规定丈夫对妻子的个人、财产、居所、子女和劳动行使权威,同时将母职和家庭照护的责任分派给妻子。通过历史实例和社会分析,本书指出,这些规范的形式虽不断变化,但女性的法定地位与她们作为独立主体采取行动的实际条件之间,始终存在不平衡。

定义与内在结构

这些规范建立在一种等级关系之上,其中丈夫被视为一家之主,妻子则被视为依附者。本书将婚姻描述为一种封臣关系——妻子将自己交付给丈夫,而丈夫被认为会照料她;女儿和姐妹同样被置于男性亲属的权威之下。这种安排赋予男性特权,并非只通过个人决定实现,也依靠社会对谁来行动、开展事业和主导家庭生活的期待。相较之下,女性被分派的任务是留在家中、等待并维持家庭运转。

本书将婚姻等级关系与女性更广泛的政治和经济从属地位联系起来。尽管两性彼此依赖,但相互需要本身并不会带来平等——较有权势的一方控制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而依附的一方必须面对这种控制。男性拥有较好的工作、较高的工资、更多的晋升机会,并集中在有影响力的职位上,这些因素强化了他们在婚姻中的权威。男性扶持所具有的声望,可能使依赖显得像是受到保护,同时也促使女性通过男性的评判和利益来理解自己。

本书的存在主义框架区分了追求事业的自由与自由受限于重复状态之间的差异。女性和所有人一样,都是自主的自由主体,但她们面对的世界却迫使她们接受非本质他者的地位。父权婚姻规范使这种地位具体化——女性的可能性被框定为依赖丈夫,而她自身的超越性则受到他人权威的限制。因此,问题不在于婚姻能否被称为幸福,而在于婚姻条件是否真正让个人有机会行使自由。

婚姻权威的历史形态

罗马的例子显示,财产和家庭结构如何使婚姻成为一种法律控制机制。父权制确立后,农业财产和私人地产成为社会的核心,女性从属于家族财产。女性被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在民事生活中被视为永久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限制了她支配继承财产的能力。在妻子受丈夫家族权力支配的罗马婚制中,女性转入丈夫的权力之下,丈夫取得对她本人和财产的支配权。

这种安排并非始终是唯一形式。女性的娘家与夫家之间的冲突,促成了无夫权婚姻的发展。在这种安排下,丈夫对妻子本人拥有权威,但妻子的财产仍由监护人控制;她的父亲也可能继续对她行使权威。家族法庭可以调解父亲与丈夫之间的争端,使女性能够向另一方权威寻求救济。这一变化限制了任何单一男性的权力,却并未使女性完全独立——她的地位仍取决于相互竞争的男性和家族主张。

《拿破仑法典》在法国恢复并系统化了严苛的婚姻权威。已婚女性被剥夺公民权利,并被禁止从事某些专业和法律职务,包括执业律师和担任监护人。她有义务服从丈夫;丈夫决定家庭住所,并对子女享有更多权利;除非她经营企业,她订立契约通常需要丈夫授权。法律对通奸采取不对称处理——丈夫可以因妻子通奸而要求将她拘禁并提出离婚;妻子只有在丈夫把情妇带进家中时才有理由与他离婚。因此,这部法典使婚姻权力同时作用于作为个人的妻子及其财物。

十九世纪进一步延续了这种限制性法律环境。离婚于1826年被废除,1848年再次遭制宪议会否决,直到1884年才恢复,而且仍难以获得。本书将这种法律严苛性与对等级制度的更广泛维护联系起来——家庭秩序被视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家庭则被视为持久的社会单位。在这一论述中,婚姻从属地位并非孤立的规定,而是旨在维护家庭内部权威的政治和道德结构的一部分。

经济依赖与家庭劳动

仅凭法律地位无法说明女性的具体处境。本书强调,即使法律正式赋予或拒绝女性某些权利,她们的经济角色仍会影响她们融入社会的程度。历史上,婚姻中的家族财产使女性在很大程度上受丈夫束缚。随着财产和资本变得更易流动,这种纽带在某些环境中有所减弱,夫妻可能成为临时的合伙人,而不再只是同一家族地产的成员。这一变化并不均衡——在法国,《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及较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减缓了这一进程。

即使女性进入生产劳动,婚姻仍然加诸不平等的负担。怀孕和照料子女仍难以与有偿就业相协调,家务也依旧被视为几乎完全属于女性的责任。在法国,反女权主义习俗可能使男性认为家务低人一等。因此,外出工作未必能让已婚女性摆脱家庭劳动;按照习俗仍由她承担的责任之外,她还可能增加经济责任。

农妇体现了这种分工在日常生活中的运作方式。她可能与丈夫拥有共同的利益和财产,也可能具有相当大的道德权威,却承担沉重得多的工作。她的任务可能包括照料菜园和牲畜、清理牛棚、撒粪、播种、犁地、锄地、割草制干草、收获作物和帮忙装载马车。她还要备餐、料理家务、照顾孩子并承受怀孕带来的负担。她的一天从喂牲畜和为男人准备第一顿饭开始,接着做田间或菜园工作以及更多家务,最后以缝补、清洁或剥玉米粒结束。她几乎没有时间顾及健康或休闲,即使她在家中受到尊重,也可能因劳动而精疲力竭。

这种重复劳动与本书对内在性和超越性的更大区分相联系。生育和哺乳是自然功能,本身并不是女性借以为自身存在赋予更高意义的事业;同样,家务也一再作为母职的延伸分派给她。家务的日常流程不断重复既有条件,而非创造新的事物。将家务比作西西弗式劳动,更凸显了这一点——碗碟、除尘、缝补和清洁都得重新做,因为它们又会变脏、积尘或破损。这些劳动可以维持家庭,却因反复发生而无法带来最终的胜利或持久的解脱。

改革及其局限

本书认为,女性处境的变化与两项物质进展相关——参与生产,以及更能控制生育。避孕在本书所述时期并非普遍可得或能够可靠使用,但可以减少怀孕次数,并帮助女性将怀孕纳入生活安排。若再加上从事有偿工作的机会,这种控制便可能增强女性主导自身生活的能力。本书提出,当女性也拥有提出权利主张所需的具体经济基础时,法律诉求会更有力量。

然而,法国的法律改革仍不彻底。离婚于1884年恢复,妻子可以在丈夫通奸时提出离婚,但只有妻子通奸仍被视为违法行为。女性于1907年获得受限制的监护权,直到1917年才获得完整权利;1912年,法律授权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身份。1938年和1942年的改革废除了妻子在法律上服从丈夫的义务,并允许她在理由正当时反对丈夫选择的住所。然而,父亲仍是一家之主,肯定已婚女性享有完整权利的法律条文,也受到婚姻契约和法律限制的约束。夫妻之间尚未实现平等。

婚姻相关的社会期待也使改革与切实独立之间仍有距离。女孩可能从小被培养为将来结婚,而非受到鼓励去发展自身能力;依靠丈夫获得保障的前景,可能使她们减少在教育和职业投入上的努力。因此,女性可能没有充分接受训练,也未能在工作中确立地位,反而进一步强化了人们认为她们需要结婚的观念。对工人和雇员而言,有偿劳动可能仍是一种令人疲惫的义务,却不能带来足以使其真正成为摆脱依赖之选择的社会尊严、行为自由或经济独立。

本书还指出,婚姻吸引力的不平等是形成压力的来源。由于男性拥有经济特权和社会声望,女性受到鼓励去寻求男性的认可;男性的扶持也可能显得能带来保障或更高地位。然而,嫁得好的想象掩盖了真正能够实现这一结局的女性少之又少。寻求独立的女性不仅必须抵制法律和经济障碍,也必须抵制婚姻会使她免于亲自建构生活所需的努力与不确定性的承诺。

婚姻、自由与未竟的变革

这些规范之所以持续存在,是因为法律、经济安排和习惯相互强化。当女性缺乏资源,或习俗期待决定谁来赚钱、照料子女和承担家务时,正式权利在实践中可能收效甚微。反过来,获得工作机会和生育控制能力,可以改变婚姻的物质条件,却未必能自行消除男性权威的声望或家庭责任分配的不平等。

因此,本书将父权婚姻规范视为历史上可以改变的事物,而非女性天性的必然结果。这些规范的力量在于使依赖看起来像是自然或理想的女性命运,同时安排女性的劳动并限制她们可以追求的事业。改革放松了某些具体形式的控制,尤其是法律上的服从义务、监护制度和婚姻关系的僵化;但权威和劳动的持续不平等分配意味着,形式平等所承诺的自由仍未实现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