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婚姻排他规范
第二性终身婚姻排他规范,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只与彼此发生性关系的期待。本书并未将其视为爱情本身就能保障的事物,而是将其视为施加于一种关系之上的规则——伴侣未必能自由选择彼此,欲望可能发生变化,双方的社会和经济处境也可能并不平等。
定义与条件
这一规则把忠贞设定为永久义务,使伴侣不仅受当下的感情约束,也受一个未知未来的约束。本书将这种强制忠贞与自发产生、因而具有意义的忠贞区分开来——恋人或许希望彼此成为不可替代的人,但这种愿望有赖于持续存在的欲望,而非单靠规则维系。
婚姻可以提供发展亲密关系的条件。如果吸引是相互的,夫妻可能逐渐发现彼此的吸引力,共同的日常生活也能增进熟悉感与满足感。但同一制度也会将亲密关系变成一系列权利和义务。配偶可能觉得自己有义务配合,而非出于自由意愿,这使排他性成为强加的条件,而不是爱情的相互表达。
欲望、选择与持久性
对于一位年轻女性而言,如果她被要求承诺与一名自己尚不了解其性格的人终身保持排他性亲密关系,这一规则尤其难以接受。她的性爱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伴侣;然而,这项承诺却是在事先作出的,并且受到社会习俗的制约,而这些习俗可能限制她拒绝或日后维护自身的能力。订婚本身可能已经显得不可更改;在顺从人们所期待的关系之后,她或许会发现很难重新获得独立。
选择为了爱情而结婚,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理想化的依恋与年轻时的激情未必能经受共同日常生活的考验;即使吸引真挚而强烈,也不能保证结合长久。因此,本书既反对认为习俗会带来爱情的假设,也反对一种轻率的替代观念,即认为爱情本身就能保证终身相合。
当敌意、厌恶或冷漠取代了接近对方的愿望时,欲望也可能消退。即便相互尊重和友谊,也不一定能维持性爱吸引。如果夫妻不再把彼此视为独立的人,性关系便可能失去相互回应的意义。在这一论述中,永久排他规则无法使欲望永久存在——当曾赋予这种规则意义的亲密交流消失后,规则仍可能继续存在。
相互性与性别权力
如果婚姻本身赋予一方更大的权力或保障,那么终身忠贞的要求就不会以平等方式被体验。本书将女性更广泛的社会处境描述为——形式上的权利可能与经济依赖和习俗上的从属并存。在历史上,妻子受丈夫家族权力支配的罗马婚制曾使妻子及其财产处于丈夫权力之下;后来的法国法律同样规定妻子有义务服从丈夫,并且对妻子通奸的惩罚比对男性更严厉。这些例子表明,婚姻期待所处的制度并非只是对两个平等伴侣加以规范。
在亲密关系中,这一标准也可能被不对称地运用。关于婚姻嫉妒的论述描写了一位妻子守护丈夫的性忠贞,仿佛那是分配给她的一种资源;而丈夫则可能把妻子的身体视为满足自身欲望的对象,不征求她的意见。这一例子揭示了,相互排他的说法可能掩盖伴侣之间以及性自主权方面的不平等主张。
制度与替代选择
本书批评的对象并非作为个体的夫妻,而是婚姻这一制度——它要求那些未必能自由选择彼此的人,在各方面满足对方的需要,并且必须同时做到、终身如此。本书认为,这种安排助长虚伪、敌意与不幸。终身排他性是这一更广泛要求的一部分——仅仅宣告关系永久,并不能让规则创造相互的自由,也不能使欲望持续。
本书将强制性的永久结合与建立在承认双方自由之上的关系相对照。有些伴侣无论在婚姻之内还是之外,都能在爱情或友谊之外保有各自独立的职业和友谊,而不是让彼此成为对方生活中唯一的理由。这种替代选择并未规定唯一的关系形式;它将伦理上的区别放在一点上——忠贞与亲密是否仍是自由选择的,而非不顾欲望、平等或变化而被强加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