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

9月11日

书中主要将美国司法部描述为美国外国恐怖组织指定制度中的法律与行政合作机构。作者把该部门的这一角色置于对官方反恐话语的更广泛批评中——尽管司法部参与一项法定程序,作者仍认为,当相关行为是由国家或其盟友实施时,恐怖主义的定义往往会受到选择性适用。

在指定制度中的作用

按照书中所述的程序,国务卿与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协商后,决定指定外国恐怖组织或延长其指定。美国国务院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财政部及情报机构密切合作,编制详细的行政报告,记录被指定组织的活动。报告依据机密和公开来源的信息编写,并构成国务卿作出决定的证据基础之一。

该程序包括事先通知国会——在某组织名称列入《联邦公报》前七天,美国国务院会机密地通知国会。因此,在指定生效之前,美国司法部参与汇集并审查政府的依据,尽管书中并未将其描述为最终决策者。

审查、续期与法律质疑

指定决定须接受司法审查。如果某组织在联邦法院对其指定提出质疑,美国政府会依靠行政报告为国务卿的决定辩护。由于报告包含情报信息,因此属于机密材料。因此,在这一程序中,美国司法部身处这样的制度之内——政府的法律辩护可能取决于一份并未完全公开的记录。

指定通常在两年后失效,除非获得续期。续期需要作出明确的肯定决定——国务卿必须证明该组织持续从事恐怖活动,并且仍符合相关法定标准。国务卿在与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协商后,可随时增列新的组织。国务卿认为撤销指定理由充分时,也可在通知国会后撤销指定。这些规定表明,美国司法部持续参与协商,身处一个可以新增、续期、质疑或撤销指定的制度之中,而非仅仅是一次性的执法参与者。

书中对官方定义的批评

司法部的行政职能与书中更广泛的论点相呼应——官方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必须得到一致适用。作者指出,美国法律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为了政治或其他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付平民;作者还认为,这一定义与政府对低强度战争的描述相似。按照这一论述,恐怖主义并非只是“弱者的武器”,也可能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

书中将这一字面定义与一种常见的政治用法区别开来;在这种用法中,“恐怖主义”指敌人对美国或其盟友实施的暴力。书中认为,对手使用相同手段时,这些手段可能遭到谴责;而强国使用时,却受到不同对待。作者并未将这种区别归咎于美国司法部;相反,书中把司法部参与法定指定程序这一点,置于一个更大的联邦制度背景之中,并审视该制度的法律类别与政治话语。

国际法与论述的限度

作者主张,应通过证据、逮捕和审判来处理涉嫌的恐怖主义犯罪,并指出国际法律程序可以替代报复性武力。书中回顾了国际法院对美国针对尼加拉瓜所采取行动的谴责,以及此后美国否决一项要求遵守国际法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书中借此历史主张,法律标准既应适用于强国,也应适用于其对手。

谈及对2001年九一一恐怖袭击的回应时,作者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奥萨马·本·拉登及其同伙对此负有责任,国际机构可以支持逮捕并审判他们。美国司法部在指定制度中的位置,提供了一个以证据为依据的国内法律程序实例;但书中的核心问题超出了这一行政职能——反恐法律与政策究竟是依据统一标准适用,还是取决于相关行为者的身份与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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