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团体
9月11日美国国务院(发布外国恐怖组织名单)的《外国恐怖组织报告》(2001年10月5日)将伊斯兰团体列为外国组织。本书没有介绍该组织的起源、领导层、成员构成或活动;它在此处的重要性在于指定机制,以及作者对“恐怖主义”一词政治用途的质疑。
出现在外国恐怖组织名单上
日期为2001年10月5日的报告将伊斯兰团体列入所列组织之中。相关内容指出,这一指定属于正式的政府分类,但没有针对该组织提供具体描述,也没有提供有关其行为的证据。因此,这一条目仅确认该组织出现在名单上,并非对其历史或行动的独立叙述。
标准与行政程序
报告列出指定组织的三项条件——组织必须是外国组织,从事《移民与国籍法》所定义的恐怖活动,并对美国公民的安全或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包括国防、外交事务或经济利益。国务卿审查由情报机构编制的综合报告,并参考机密和公开来源后,决定是否作出指定或续延指定。
这一程序还包括美国国务院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财政部及情报机构合作,为该组织据称从事的恐怖活动编制详细的行政记录。在组织正式列入《联邦公报》前七天,国会会收到机密通知。文本将这些程序细节作为指定制度的特征加以介绍;它没有描述有关伊斯兰团体的具体证据或行政认定。
后果与政治含义
报告所述的指定后果包括财务限制,以及外国代表和某些成员可能被拒发签证或被驱逐出美国。报告还指出了更广泛的后果——阻止捐款、提高公众认知、向其他政府传达美国的关切,以及在国际上污名化并孤立被列入名单的组织。这些是一般归因于指定的影响,并非针对伊斯兰团体逐一记录的结果。
本书将这份名单置于对反恐话语与实践的更广泛论述之中。书中指出,官方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可能与低强度战争的既定定义相似,并认为,按照官方定义,恐怖主义也可能是国家行动的一部分,而不只是归于非国家组织的策略。在这一背景下,伊斯兰团体出现在名单上,说明美国政府的分类制度如何将组织认定为安全威胁;与此同时,本书促请读者审视这类标签如何适用,以及国家行为如何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