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发布外国恐怖组织名单)
9月11日美国国务院是本书附录所收政府报告中所述外国恐怖组织指定制度的核心决策机构。报告将指定描述为一项正式且有期限的法律程序,涉及情报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向国会通报以及可能的司法审查。然而,在相关论述中,国务院的程序与对“恐怖主义”一词之政治用途的质疑并列——正式定义可能被用于指称遭指定的组织,而国家暴力则会被冠以不同名称。
指定与法律依据
报告称,国务卿与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共同制定官方名单。指定依据《移民与国籍法》作出,该法经《1996年反恐怖主义与有效死刑法》修订。因此,国务卿并非单独行事——正式框架将决定权交由一个部门,同时要求其与司法部和财政部协调。
指定有效期为两年,不会自动续期——国务卿必须作出明确决定,认定该组织持续从事恐怖活动且仍符合规定的法律标准,方可续期。如果无法确立这些条件,指定即告失效。报告记载,玛德琳·奥尔布赖特于1997年10月批准了首份名单,其中列有三十个组织。1999年10月,她续期了其中二十七个组织的指定,并允许另外三个组织移出名单,因为它们已停止恐怖活动,不再符合标准。
行政程序与审查
在指定或续期某个组织之前,国务卿会审查一份依据情报和其他来源编制的综合报告。国务院与司法部、财政部和情报机构密切合作,编制详细的行政记录,记录该组织的恐怖活动。因此,这一程序将政治决策与跨机构汇编的证据档案联系起来,所用资料既包括保密来源,也包括公开来源。
在指定正式刊登于《联邦公报》前七天,国务院必须以保密方式通知国会。法律还规定指定须接受司法审查。如果某个组织在联邦法院对指定提出异议,政府会依据行政记录为国务卿的决定辩护;由于该记录包含情报信息,因此属于保密材料。这一安排设有审查机制,同时限制公众查阅部分决策依据。
国务卿在与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协商后,可随时将组织加入名单。国务卿也可在认为适当时撤销指定,但须先通知国会。结合两年期限届满的规则,这些权力使名单既可按计划接受审查,也可在审查日期之间根据决定发生变动。
指定的后果
报告指出,指定不只是公开标签。报告列举的影响包括——遏制捐款和资助、提高公众对名单所列组织的关注、向其他政府传达美国的关切,以及在国际上污名化并孤立这些组织。因此,指定同时发挥行政分类和政治表态的作用。
本书对国家暴力的论述与这类官方分类形成张力。本书认为,美国政府对恐怖主义的正式定义涵盖为追求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目标而实施的蓄意暴力或威胁,其中包括恐吓、胁迫或制造恐惧。本书还指出,美国官方实行低强度战争;按照作者的比较,这类战争的常规定义与恐怖主义的官方定义十分相似。因此,问题不仅在于国务院如何识别名单所列组织,也在于同类胁迫行为是否会因行动者是对手还是国家而被冠以不同名称。
政治语言与制度背景
本书认为,如果一场行动并未始终如一地针对符合政府自身定义的行为,将一项政策称为“反恐战争”就可能发挥宣传作用。本书将对非国家组织的官方分类,与国家行为相对照;若按字面含义并始终如一地应用定义,这些国家行为也可能属于恐怖主义范畴。在这一论述中,指定程序赋予“恐怖主义”一词某种用法以法律和行政效力,而周边的政治话语则可能使强国及其盟友免受同等程度的审视。
这一批判也延伸至2001年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后反恐话语的政治用途。作者称,各国政府利用这些袭击为镇压性政策辩护或加剧镇压力度,而布什政府则将这一行动的新阶段视为强化美国军事主导地位的机会。书中并未将国务院的指定制度本身视为这些广泛政策的成因;相反,它是一个制度场域,在其中,官方定义、证据、国家权力以及给组织贴上标签所产生的后果一并显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