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县司法大楼
24个比利富兰克林县司法大楼是针对威廉·斯坦利·米利根的法律程序中的一个核心场所。在其法庭内,关于他能否参与辩护的争议,转而成为一场以双方认可的医疗证据为依据的审判;最终,法院裁定他第二至第十项罪名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大楼也见证了一些较小却意味深长的时刻,法律程序与米利根不断变化的公众形象在此交汇。
法律程序与评估
1978年1月19日,朱迪·史蒂文森和加里·施魏卡特向杰伊·弗劳尔斯法官提交了一份心理评估报告,以证明米利根无法协助为自己辩护。弗劳尔斯指示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指派其司法精神病学部门对他进行评估。该命令引发争议——米利根在评估中可能作出的陈述,日后是否可以用来指控他。律师与检察官达成妥协——只有在米利根出庭作证时,控方才能就对他不利的陈述向他提问。这一事件反映出法院最初关注的是他当时参与案件的能力;这与后来审视他在案发时精神状态的问题有所不同。
大楼内最具决定性的法庭程序发生在双方同意不传唤证人、改以约定事实作为证据之后。辩方没有对指控提出异议,也没有否认米利根实施了被控罪行,但第一项性侵指控除外;辩方就此提出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答辩。这一程序使双方认可的医疗证据,而非证人证言,成为法官裁决的依据。
审判与裁决
弗劳尔斯法官以缺乏佐证证据且没有相似作案手法为由,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随后,他依据双方约定提交的精神科证据审理其余罪名。根据法官的总结,医生的证据证明,米利根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分辨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由于没有相反证据,弗劳尔斯裁定米利根第二至第十项罪名因精神错乱而无罪。
该裁决使米利根受富兰克林县遗嘱认证法院管辖。因此,司法大楼既标志着刑事案件的解决,也标志着案件转入另一个负责管理其治疗与监护的法律程序。该裁决并不意味着法院认定所指控的罪行没有发生;它认定,根据所提交的证据,米利根的精神疾病使他不必为经裁定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七楼与法庭
在七楼,史蒂文森和施魏卡特在米利根被带着穿过法院后与他会合。他们注意到他的胡子刮掉了。史蒂文森说他看起来更为整洁利落;施魏卡特则感觉有些不对劲,但一名警员奉治安官之命带走米利根,打断了他的话。尽管律师们原以为审判正在这一层进行,这次突然的调离仍短暂打乱了通常的法庭程序。
后来,米利根被带进法庭时,素描画师注视着他,随后从画作中擦去了他的胡子。施魏卡特宣布,双方都同意不传唤证人,并将约定事实宣读后记入案卷。在这一场景中,被擦去的胡子具体提醒人们,法庭中的米利根不仅是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也是被旁观者观察、记录并解读的人。
意义
司法大楼集中呈现了几个彼此有别的法律问题,并未将它们混为一谈。先前的争议关乎米利根在诉讼期间能否协助律师;审判审理的是他在案发时应否承担责任;裁决则将管辖权移交给遗嘱认证法院。其意义在于这一连串程序——刑事法庭裁定了各项指控的结果,而因精神错乱无罪裁决所带来的后续事宜,则由另一法律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