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92年离婚法

第二性

法国1792年离婚法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家庭生活方面的一项有限改革,在传统特权受到挑战之际放宽了婚姻关系。《第二性》强调,这项法律的意义既在于其颁行,也在于其局限——法律变革可以松动婚姻纽带,但女性仍受家庭权威、经济依附和政治排斥的制约。

革命时期的改革

这项法律出现在一段短暂的变革时期。1790年,长子继承权和男性继承特权被废除,女孩与男孩在继承权上实现平等;1792年,离婚法得以确立。这些措施削弱了部分将家庭财产与婚姻生活紧密捆绑的法律安排,但书中将其描述为微弱的成果,而非对女性处境的彻底改变。

这项改革发生之时,女性正积极参与革命政治。女性参加示威和骚乱,1789年进军凡尔赛迫使王室迁往巴黎。一些资产阶级女性支持自由事业,而女权主义者则要求废除男性特权。然而,女性参与革命并不意味着她们能够领导革命或分享其成果——政治联盟往往被男性主导,不同阶级女性的利益也难以自然汇合。

婚姻关系中的权力不平等

这项法律的有限影响,须放在更漫长的历史背景中理解——婚姻与家庭结构长期使女性处于依附地位。以罗马为例,实行妻子受丈夫家族权力支配的婚制后,妻子便受丈夫权威支配;后来出现的不受丈夫家族权力支配的婚制,改变了丈夫、父亲与父系亲属之间的权力平衡,却没有使女性完全独立。在这些安排中,正式法律地位本身并不能决定女性实际拥有的权力。

全书更广泛的论点是,相互依赖本身并不会带来平等。男性需要女性提供性关系和后代,这并未使女性获得自由;正如主人与奴隶之间的经济需要也不会消除支配关系。这一区分也说明,放宽婚姻关系的改革固然具有意义,却不足以推翻使女性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的条件。

逆转与更长远的后果

革命带来的自由并未持续。社会重组之际,《拿破仑法典》恢复并强化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妻子必须服从丈夫;丈夫掌管家庭住所,对子女享有更大的权利,而妻子签订契约通常也须得到丈夫许可。因此,1792年的改革处于动荡的革命开放时期与再次严格确立婚姻权力的法律秩序之间。

此后的历史表明,离婚法的变化转化为现实平等的过程十分缓慢。法国复辟时期于1826年废除了离婚制度,1848年制宪议会拒绝恢复离婚。1884年离婚制度得以恢复,但离婚仍难以实现,法律也保留了性别双重标准——只有妻子通奸才构成犯罪。这一系列变化表明,即使离婚权可用,其效力也并不稳定,执行方式也并不平等。

在全书论述中的意义

这项法律具体体现了抽象权利与现实处境之间的区别。法律改革可以改变婚姻关系的规则,但女性能否运用这种改变,取决于物质资源、社会习俗以及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全书的存在主义框架中,核心问题在于女性能否作为自主主体采取行动并追求自己的计划,而非被局限在由他人规定的角色之中。

因此,书中既没有把1792年法律说成彻底的解放,也没有将其视为空洞姿态。它一度松动了一个束缚人的制度,但后来限制的恢复表明,只要周围的权力结构依然完整,形式上的成果就很容易被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