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康纳利法

杜鲁门

文中提及《史密斯—康纳利法》,将其视为限制针对政府控制设施举行罢工的法律依据。由于煤矿仍处于政府接管之下,该法也适用于这些煤矿;在有人威胁举行罢工时,杜鲁门政府据此得以将约翰·L·刘易斯和美国联合矿工工会告上法庭。

条款与适用范围

文中对该法相关规定的界定较为狭窄——该法禁止针对政府控制的设施举行罢工。由于煤矿在技术上仍处于政府接管之下,因此属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由此,该法为政府提出诉讼提供了文中所述的法律依据;文中没有进一步说明该法的其他条款。

在煤矿纠纷中的适用

在有人威胁罢工后,政府以刘易斯违反该法为由诉诸法院。一名法官颁布了禁令。11月20日,刘易斯允许罢工开始后,一名联邦地区法官下令以藐视法庭罪对他进行审判。刘易斯拒绝服从;12月4日,该法官判处美国联合矿工工会罚款300万美元,并判处刘易斯个人罚款1万美元。

结果

12月7日,刘易斯下令矿工复工,同时等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双方的对峙由此结束。1947年3月,最高法院维持了藐视法庭裁定,但之后降低了对工会的罚款。此事表明,该法并非仅仅是一项抽象禁令,而是政府与一位势力强大的劳工领袖围绕停工事件直接交锋的法律依据;当时发生停工的设施仍由政府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