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与家庭共存的制度

第二性

卖淫与家庭共存的制度,是卖淫与婚姻在制度上的并存——妻子被要求保持贞洁,而卖淫则为婚姻制度所限制的欲望提供出口。在这一论述中,这种安排并非独立于社会主流之外,而是家庭投下的阴影;它将女性划分为截然不同的角色,并不平等地分配尊重与脆弱处境。

定义与社会功能

借鉴摩根的论述,文中将“卖淫与家庭共存的制度”描述为紧随文明而来的“家庭上投下的黑暗阴影”。婚姻要求妻子保持贞洁,然而男性并不接受这一制度强加于妻子的限制。因此,妻子与卖淫女性的并存揭示了婚姻秩序内部的矛盾——社会一边维护女性专一贞洁的理想,一边又容许一类女性存在,并期待她们满足男性欲望。

历史事例体现了这种区分。蒙田记述,波斯国王在宴席转为纵欲场合时,会让妻子离开,转而召来其他女性。将妻子排除在这些场合之外,维护了她们体面女性的身份,却也表明,这种尊重建立在对女性的区分之上——一类女性受婚姻贞洁约束,另一类则被安排在婚姻之外供人享用。

污名与双重标准

论述将卖淫女性描绘为替罪羊。教父们把卖淫女性比作维持宫殿清洁所必需的下水道,曼德维尔则声称,为了保全一些女性,必须牺牲另一些女性;这两种说法都体现了一种社会逻辑——卖淫女性被视为维护贞洁女性体面的必要条件。与为奴隶制辩护的说法相类比,更凸显了这种批判——正如有人声称,贬低一个群体能让另一个群体享有更文雅的交往,所谓“失足女性”的存在,也被认为能使妻子受到骑士般的礼遇。

这种所谓的保护并不包括卖淫女性自身。无论她们秘密从业,还是受到警方监视,都被视为社会弃民——男性把自身的卑劣行径转嫁给她们,随后又与她们划清界限。因此,这种安排通过污名化承担特定角色的人,维持了女性之间的道德区分,而她们所承担的角色恰恰有助于维护另一类女性的体面。

与婚姻的经济关系

卖淫与婚姻之间的比较同样涉及经济。论述引用马罗的说法——通过卖淫出卖自身与通过婚姻出卖自身,区别在于契约的价格和期限。两者都把性视为一种服务——妻子终身与一个男人绑定,卖淫女性则有多个客户,每次交易收取报酬。

涉及男性的人数不同,并不意味着任一种安排能简单地带来权力。妻子受到一个男人的保护,不受其他男人侵扰;相反,论述称卖淫女性受到所有男人的保护,免遭任何单个男人的专断支配。然而,两者都受制于竞争,而丈夫履行婚姻义务被视为契约责任,并非恩惠。在这一论述中,男性欲望可能指向一般意义上的身体,而不依恋某个具体女性;因此,妻子与交际花都无法利用男性,除非她们拥有对男性的某种独特权力。

人格地位与更广泛的论点

决定性的区别不只是契约期限长短,而在于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已婚女性作为妻子受到压迫,但仍被尊重为一个人;论述认为,这种承认确实构成了对压迫的一种限制。相比之下,卖淫女性被剥夺了作为人的权利,并被迫同时体现多种女性从属形式。

因此,卖淫与家庭共存的制度揭示了体面婚姻与卖淫表面上对立的背后,存在着不平等结构。家庭所宣称的美德依赖一种等级秩序——这种秩序既限制妻子,又污名化卖淫女性,并给予后者更少的保护。其重要性在于,它表明这两种处境是同一社会秩序中彼此关联的位置,而非在平等条件下自由选择的独立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