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由而结婚
第二性“为了自由而结婚”描述了一种社会悖论——年轻女性可能怀着摆脱依赖、获得成年人的地位或争取性自由的希望步入婚姻,但这一制度却可能使她们更牢固地受制于经济与家庭从属关系。这一说法并非赞美婚姻能够带来解放,而是揭示了对女性选择的限制如何使受约束的选择看起来像自由。
含义与社会条件
这一说法源于形式上的选择与年轻女性所能获得的狭窄选项之间的落差。在一些管束严格的资产阶级家庭中,女孩为了“获得自由”而结婚;在其他情况下,婚姻被视为唯一的出路,女性只能继续依赖父亲生活,或到别人家中做低薪工作。即便女性能够自食其力,没有婚姻也可能被视为社会身份不完整,而婚外生育则会招致非议。因此,婚戒似乎能赋予女性仅凭工作无法获得的尊严与成年身份。
这种压力并不平等。本书指出,婚姻对年轻女性的约束比对年轻男性更为严厉。女孩往往被培养成适合结婚,而非追求个人发展;这种期待可能削弱她们接受职业训练、投身职业的机会与意愿。由此造成的不利处境,又助长了她们对丈夫的渴望,期望丈夫能带来工作无法提供的上升机会。婚姻看似解决了一个社会安排本身参与制造的问题。
婚姻交易及其限度
这种表面上的自由与经济交换密不可分。女性可能寻求一位前途比自己更好的丈夫,而她们的身体、家务劳动、嫁妆以及预期承担的育儿责任,都是婚姻交易的一部分。在女性职业报酬低微的社会中,婚姻可能显得比工作更有利可图。传统道德甚至鼓励女性接受供养,使依赖看起来体面而务实,而非由外力强加。
与男性的对比清楚地显示了这种不对称。年轻男性通常不会把婚姻视为自己成为成年人的根本途径;无论有无妻子,经济上的成功都能确立他们的社会地位。相比之下,对女性而言,婚姻可能是被视为完全成年、拥有完整社会身份的条件。因此,女性主动寻求丈夫,仍发生在这样一种制度之中——男性的经济特权与婚姻的声望共同塑造着她们能够合理期待的生活。
依附中的自由
这一说法也属于本书关于抽象权利与实际生活条件之差异的更广泛论述。本书强调,承认某项权利,并不意味着习俗、经济权力或家庭权威就会允许女性行使这一权利。女性可能拥有形式上的权利,却仍依赖丈夫,或受婚姻习俗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结婚本身并不能证明这一选择在任何实质意义上是自由的。
本书以存在主义的标准衡量人生,依据的不是幸福——本书认为无法从外部衡量幸福——而是自由——追求计划并开拓未来的能力。女性的处境由自主性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冲突所界定;这个世界试图将女性固定为他者,限制她们于内在性之中。“为了自由而结婚”以简洁而日常的形式呈现了这一冲突——获得解脱的前景,竟是通过可能维持依赖的安排来提供的。
从属地位的更广泛模式
婚姻与法律的历史加深了这一悖论。在古罗马,妻子的法律地位可能使她受丈夫权威支配,并使其财产受男性控制;后来的安排虽重新分配了丈夫、父亲与监护人之间的权力,却并未使女性成为独立个体。在法国,《拿破仑法典》将妻子置于丈夫之下,限制她的民事权利,并赋予丈夫对居所、子女及婚姻行为的不平等权力。这些例子表明,婚姻制度承诺的保障,一再与法律上的依附并存。
即使改革也未能彻底解决问题。法国于1884年恢复离婚制度,但通奸仍因性别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直到1938年和1942年的改革,妻子服从丈夫的法律义务才被废除;与此同时,父亲仍是一家之主,夫妻平等也仍未完全实现。这段历史并不意味着每一段婚姻都完全相同;它说明,不能把婚姻的社会声望当作女性在平等条件下进入婚姻的证据。
从私人选择到结构性批判
这一说法把个人决定与工作、生育及家庭生活的组织方式联系起来。本书指出,分娩与哺乳是自然功能,单凭这些功能本身,并不能确保女性有权追求有意义的未来;当母职与家务结合时,女性便被困在重复劳动之中。本书对一位农妇日常生活的描述,将这种重复具体呈现出来——田间劳作、照料牲畜、做饭、照看孩子以及夜间缝补,几乎不给她留下顾及健康或休闲的时间。尤其是在女性仍被要求几乎独自承担家庭照料的情况下,婚姻之外的工作也不会自动消除这一负担。
幸运婚姻的许诺也无法提供可靠的出路。相信丈夫能够使女性跻身更高社会阶层的观念,分散她们的努力,并维持一种不平等的交易;其中罕见的成功却被描绘成人人都能实现的命运。这一说法的力量,在于揭露这种矛盾——女性被鼓励通过婚姻寻求自由,但经济依赖、社会规定的家庭角色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却使独立难以实现。它指明的不是个人犯下的错误,而是作出选择时受到限制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