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萨科拉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1989年,彭萨科拉是导致十三岁的乔·沙利文进入佛罗里达州成人刑事法院的事件发生地。早晨,一所空屋遭人入室盗窃;当天下午,屋内又发生了暴力性侵。这些事件成为起诉的依据。乔承认犯下前一项罪行,却否认后一项。彭萨科拉因此不只是地图上的一个地点——在这里,接近犯罪现场、存在争议的证词,以及检察官将儿童作为成年人起诉的权力交汇在一起。
入室盗窃与袭击
1989年5月4日上午,十五岁的迈克尔·格利和十七岁的内森·麦坎茨说服乔与他们一同进入彭萨科拉莉娜·布鲁纳的空屋。麦坎茨拿走了钱和珠宝,三个男孩随后离开。当天下午,布鲁纳在家中遭到性侵。袭击者从后门进入,在她走去开门时抓住了她;她始终没有看清对方,只能描述他是一个深色皮肤、留着卷发的男孩。三个男孩都是非裔美国人。
袭击发生后几分钟内,格利和麦坎茨便一同被捕;麦坎茨身上带着布鲁纳的珠宝。面对严重的重罪指控,格利指控乔实施了性侵。乔当天没有被捕。得知两个年长男孩指认了他后,他于次日投案。他承认参与了此前的入室盗窃,但坚决否认知道这起袭击,或参与其中。
从彭萨科拉到成人刑事法院
入室盗窃发生的地点有助于解释为何后来在卧室里发现了乔的掌纹,但这枚掌纹与他承认自己在袭击发生前到过屋内的说法相符。州方鉴定人员称,一枚部分潜在掌纹与乔的掌纹相符;但仅凭这枚掌纹,无法确定他何时在房间里,也无法确定他在那里做过什么。警方还采集了精液和血液,但检察官没有在审判中出示这些材料;在辩方能够检验之前,它们就已被销毁。
佛罗里达州的起诉制度允许检察官在未审查乔应作为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受审的情况下,以性侵及其他罪名在成人刑事法院起诉当时年仅十三岁的乔。该州没有规定将儿童作为成年人审判的最低年龄。因此,尽管被指控的罪行发生在彭萨科拉的一处住宅中,乔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却受到范围更广的制度性选择影响——他的案件未经单独评估其年龄和具体情况,便在成人刑事法院审理。
证词与审判
检方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格利和麦坎茨的陈述。格利声称,乔在审判前曾于羁押设施中承认强奸。麦坎茨指认乔后,被作为成年人判处四年半监禁,但实际服刑六个月。格利则承认此前参与过约二十起入室盗窃和一起性犯罪,却被作为未成年人处理,只在少年羁押设施中待了很短时间。
州方还传唤了一名警员。该警员称,他曾瞥见一名非裔美国青年从布鲁纳家中跑出,并在警察局看到乔后认出他;当时乔正作为嫌疑人接受讯问。布鲁纳本人无法明确指认袭击者,尽管她曾在陪审团不在场时排练证词。当被要求说出她记得听到的话时,乔在法庭上说出了那些话;布鲁纳只表示,他的声音完全有可能是袭击者的声音。因此,这场审判围绕一名无法明确指认乔的受害者,拼凑了间接证据和存在争议的辨认证词。
六人陪审团在一天的审判后裁定乔有罪。开庭陈述于上午九点后某个时间开始,下午四点五十五分便作出了裁决。法院为他指定的律师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诉状,在量刑时发言不超过庭审记录中的十二行;该律师后来被暂停在佛罗里达州执业,且从未恢复执业资格。审理过程的仓促和辩护范围的狭窄,使重要事项未能得到陈述;而判决则让一个孩子承受了成人刑事法院的后果。
发生地的意义
彭萨科拉是本案核心区别的直接发生地——乔承认参与了一起入室盗窃,却否认实施了之后的袭击;正是这起袭击,使他在住宅内的出现演变成一项可能招致死刑的指控。部分掌纹与他承认参与的入室盗窃相符,而可能由辩方检验的生物证据却遭到销毁。于是,两起事件发生之地成了必须区分关联、时间与责任的场所——而审判并未充分作出这种区分。
本书将此案置于对严厉惩罚儿童这一问题的更广泛质疑之中,尤其关注将年幼的青少年视作判断力和能力与成年人相同的人来对待。彭萨科拉标志着乔个人法律轨迹的起点——他在他人指认自己后投案;随后在一天内完成成人刑事法院审判;最终,他因有争议的证据和极其有限的辩护而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