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1世纪

第二性

公元11世纪是西蒙娜·德·波伏瓦论述封建女性处境时的一个转折点——随着封地转为世袭,若无男性继承人,一些女儿便可继承封地,但她们的继承权仍受男性控制。这一时期说明了她更广泛的论点——女性地位在形式上的变化,并不一定能使她们摆脱那些将她们界定为依附者的制度。

封建继承与监护

在世袭继承出现之前,封建财产与军役和武力紧密相连。由于女性被认为无力保卫封地,她们被排除在封地持有者之外。然而,封地转为世袭财产之后,日耳曼母系法律遗留下来的部分因素,使女儿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得以继承。因此,公元11世纪前后,封建法开始承认女性继承权。

这一变化并未使女性继承人成为领地的独立持有者。军役仍是封建义务的基础,继承封地的女性仍需要男性监护人。她的丈夫可以持有封地的名义并享用其财产,而她则成为遗产传递的媒介。在这种安排下,继承改变了谁能传递领地,却没有确立女性对领地的实际支配权。

婚姻作为控制手段

女性继承人意味着土地和城堡,因此成为求婚者争夺的对象。女孩未满十二岁时,父亲或父亲的领主便可能安排她结婚。由于婚姻能为男子带来更多领地,休妻便会有利于那些寻求更多联盟与财产的人;书中指出,公元11世纪有些女性曾被休四五次,相关人士则以存在禁婚亲属关系为由寻求婚姻无效。

守寡并不能可靠地终结这种依附。寡妇被要求接受新的主人,而这一时期的记载描述了国王和领主为丈夫已死的女性安排再婚的情况。寡妇为了保卫土地而产生的需要,本身也可能成为她另嫁有权势丈夫的理由。因此,保护之名掩盖了一种由男性管理女性财产与婚姻的制度。

历史转折的局限

后来封建监护制的衰落带来了另一种可能。随着军役义务转化为金钱支付,领主对附庸婚姻和财产的支配权也逐渐丧失,女性无法服军役这一点便不再那么具有决定性。在法国,未婚女性和寡妇最终可以持有财产并行使对封地的权力;而在德国、瑞士和意大利等地,终身监护制仍然延续。

这一对照表明,不能把公元11世纪的变化简单理解为解放。女性继承权是在一个仍为女性指定监护人、并将婚姻视为转移财产手段的制度内扩大的。西蒙娜·德·波伏瓦借这一时期说明,权利可能发生变化,而依附依然持续——继承规则的改变本身,并未推翻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社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