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代

第二性

在《第二性》中,封建时代既不是女性自由稳步发展的时期,也不是女性一概受支配的时期。法律和财产安排不断变化,有时允许女性继承财产、治理领地并行使公共权力,但婚姻仍使她们处于男性监护之下。这一时期表明,女性的可能性取决于制度和物质关系;她们在一个领域取得权利,可以与在另一个领域仍然依附并存。

封建财产与女性不确定的地位

封建制度从中世纪早期的动荡中兴起之时,公共权力与私人财产之间的界限仍然模糊。封建法起初否认女性拥有私人权利,因为她们不具备政治和军事能力——采邑被视为以服兵役为条件持有的财产,而人们并不期待女性服兵役。这种安排将拥有土地的资格与凭武力保卫土地的能力联系起来。

随着采邑变为世袭的家族财产,这一规则发生了变化。大约在十一世纪,封建法开始承认,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性可以继承。可是,继承并不一定意味着女性能独立持有土地。女性继承人仍需男性监护人,其丈夫则可以持有采邑并享用其收益。因此,女性可能只是领地在男性之间转移的渠道,而不能亲自行使对领地的权威。

婚姻、监护与土地转移

继承所涉的利益使婚姻成为控制财产的手段。女继承人意味着土地和城堡,求婚者可能竞相争取她;女孩即使年纪尚幼,也可能被嫁出去。领主可以为受其监护的女性挑选丈夫,而人们期待她的子女成为封臣,保卫领主的领地。在这一叙述中,丈夫的保护并未保障女性的独立——它把她与领地及其男性所有者联结起来。

这一结构也使女性容易受到婚姻身份反复变化的影响。教会允许以某些理由宣告婚姻无效,而这些理由可能出现在亲属间婚姻的复杂禁令中;十一世纪有些女性被休弃四五次。寡居并不一定带来持久的自主权,反而可能意味着必须立即寻找新丈夫来保卫她的土地。封建传奇和编年史记载了国王与领主安排此类婚姻的情形,而丈夫的习惯性权威也延伸至婚姻本身。

婚姻之外有限的权威

未婚或丧偶且以自身名义持有财产时,女性的地位可能较为有利。随着王权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利,领主安排封臣婚姻并从监护权中获利的权力也随之减弱。兵役转为金钱义务,进一步削弱了排斥女性占有土地的理由——即使女性不作为战士服役,也可以缴纳采邑所附的款项。

这些变化在各地并不一致。德国、瑞士和意大利的女性仍受终身监护制度约束,而法国承认未婚和丧偶女性拥有较大的能力。拥有采邑的女性可以治理领地、主持司法、签订条约并颁布法律;有些女性还指挥军队并参与战斗。这些可能性表明,女性无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的法律事实。但这些可能性仍有条件——能否获得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产和婚姻状况。

婚姻权力的延续

封建监护权的削弱并未消除女性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其仍保留婚姻使妻子处于丈夫监护和管理之下的原则。丈夫可以控制妻子的财产,并监督她的行为和通信;妻子在其他场合可能被承认为有行为能力,但婚姻会把权力转交给丈夫。

富裕与贫困家庭之间的对比,揭示了这种安排的物质基础。当涉及大量财产时,男性有强烈动机管理财产,丈夫的权威也可能尤为具体。相反,在共同贫困的处境中,拥有少量财物的夫妻可能因共同劳动和共同利益而联系得更紧密。因此,该书没有把女性地位的变化视为法律进步的简单故事,而是将其视为由财产归属、婚姻控制权和行动权力的掌握者共同塑造的历史。

历史意义

封建时代体现了《第二性》中的一个核心区分——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并不会自动带来实际独立。继承可以赋予女性对土地的权利,却仍由丈夫或监护人管理土地;一种监护制度的衰退,也可能与婚姻控制的延续同时发生。决定女性在多大程度上能作为独立主体行动的,是法律与经济安排,而非单凭生物学因素。

这段历史也阐明了该书对时间与自由的论述。当女性被限制在维持家庭生活的范围内时,她们的劳动不断重复熟悉的任务,却无法由此开启新的计划或未来。相比之下,治理采邑或行使公共权力意味着作出影响家庭日常生活之外事务的决定。这种对比将这一时期的财产关系与更广泛的论点联系起来——社会制度可以把女性限制在重复劳动之中,同时把获得认可的行动权和历史能动性留给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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