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议会法
《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将《七年议会法》视为英国议会选举间隔的一项重大变更;更重要的是,它证明了立法机关能够改变限制自身的宪法规则时会产生何种危险。这一比较有助于为拟议中的联邦众议院实行两年一度选举辩护——论证认为,由高于普通立法机关的宪法规定固定选举间隔,能够提供一种保障;若立法机关本身可以修改规则,便无法获得这种保障。
从三年一度选举改为七年一度选举
这段叙述将《七年议会法》置于大不列颠争取定期举行议会选举的长期努力的末尾。查理二世时期的一项法令,将议会休会间隔限制为三年。威廉三世即位、政府经历革命之后,另一项法令为议会应当定期召开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上一届议会结束后三年内,必须召集新一届议会。此后,该法案将原来三年一度的间隔改为七年。
文章将这一变化归因于对汉诺威王朝继承问题的忧虑。文章强调的不只是选举变得不那么频繁,也包括这项变更是由议会自行制定的。最后一次变更中,同一法案将现任议员的任期延长了四年,超出人民选举他们时所授予的任期。因此,选举间隔成为一个政治保障被其原本旨在约束的机构亲自改动的例证。
该法案作为宪法警示
这一比较服务于关于宪法权威的论证,而不仅仅涉及选举安排。文中指出,英国议会的权力被视为至高无上且不受约束,甚至涉及宪法时亦然。事实上,议会曾改动政府的基本安排,包括选举间隔。由于不存在高于政府的宪法,提供同等且不可更改的保障,自由政府的捍卫者便将年度选举视为衡量政治革新危险程度的一项常用尺度。
《联邦党人文集》将这种情况与拟议中的美国制度相对照。如果两年一度选举由普通立法机关无权修改的宪法加以规定,那么,与选举时间仍可由普通立法机关变更的年度选举或更频繁的选举相比,它能够提供更大的保障。因此,该法案构成鲜明的对照——如果代表能够延长自己的任期,单靠选举频繁并不能确保问责;反之,较长的选举间隔也可以受到宪法的约束。
在代议制论证中的作用
这一论证援引英国先例,评估两年一度的选举是否会使联邦众议院充分依赖选民。论证认为,英国经验表明,即便实行七年一度选举,且议会宪制存在其他缺陷,政治自由也并未消失。将任期从七年缩短至三年,再加上必要改革,将进一步增强民众的影响力;相比之下,在拟议的联邦制度下实行两年一度选举,不能合理地被视为会危及众议院对选民的依赖。
该法案也阐明了为什么文章并不把单纯经过一段时间视为决定性的保障。核心区别在于——一种政府能够修改自身限制,另一种政府则受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约束。这一事件的警示力量,来自选举间隔延长与议会有权规定这一延长期限两者的结合,其中也包括对现任议员适用该规定。正是这种结合,使该法案成为捍卫宪法固定选举安排时的一项历史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