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官行为良好期间任职条款
《联邦党人文集》良好行为条款规定,联邦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使司法任职的长期性成为一项结构性保障,而非单纯的雇用条件。《联邦党人文集》的论述认为,这一安排对于维持稳定、公正的司法至关重要——如果法院仍易受其可能需要制衡的政治部门左右,就难以有效维护宪法限制。
任职规则及其目的
根据拟议方案,由美国任命的法官将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这项规定仿照了若干州宪法中已有的制度,包括纽约州宪法。该制度的倡导者称,良好行为任职制是现代政府最有价值的改进之一——在君主制国家,它可以约束统治者的专制;在共和政体中,它可以抵制代议机构的侵权与压迫。其直接目的是确保法律得到稳定、正直、公正的实施。
辩护者将长期任职视为司法独立的一项实际保障。法官必须在裁决案件时不因迎合民选官员的意愿而改变判断,因此,他们能否继续任职,不应安全地取决于这些官员是否持续认可他们。因此,任职的长期性并非为了特权本身,而是为了保障法律判断的可靠性。
需要保护的弱势部门
这一论述首先指出,司法部门相较于另外两个政府部门较为弱势。行政部门掌握共同体的武力并授予荣誉;立法部门控制公共资金,并制定规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则。法院既不掌握武力,也不掌握财权,无法采取积极措施执行其判决。其裁决最终须依靠行政部门才能产生效力。
这种弱势构成了支持任职保障的理由。司法部门既无力威胁其他部门,也容易遭其压制、威吓或影响。危险不在于法院本身很容易支配政治生活,而在于法院可能因依赖资源更充足的机构而无法履行宪法职能。良好行为任职制为抵御这种压力提供了一定保障,并被描述为公共正义与安全的堡垒。
宪法限制与司法独立
在有限政府宪法之下,长期任职尤为重要——这种宪法对立法权设定了特定限制,例如禁止通过剥夺公权法案和溯及既往法。仅靠书面保留条款,并不能在实践中维护这些限制。法院必须能够宣布违宪行为无效;若没有独立的司法部门履行这一职责,权利与特权的保障便形同虚设。
这一论述区分了司法审查与司法至上。立法机关是受委托行使权力的机构,超出授予权限的行为不可能有效。代表仍从属于人民,也从属于授权其行事的宪法委托。法院拒绝执行违宪立法的权力,源自这一等级关系;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拥有更高的政治权力。良好行为条款保护必须适用宪法边界的法官免受立法压力,从而有助于确保这项解释职责得到可信履行。
反对意见与制度判断
宪法的反对者抨击拟议的任职制度,但其辩护者认为这种反对意见不当。该方案的倡导者也承认一项实际考量——临时任期可能使合格人士不愿放弃收入丰厚的法律业务而担任法官。兼具法律知识与正直品格的人才有限,任期过短可能导致司法工作落入能力较弱者之手。这一顾虑进一步支持长期任职,不过论述认为,对司法独立的威胁更为严重。
辩护者最后认为,制宪会议采用既有宪法制度中已见的任职安排,是明智之举。英国的经验说明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如果没有良好行为任职制,拟议的司法架构便缺少健全政府的一项重要特征;有了这一制度,法院就能更好地维持公正判断,并保护宪法限制免遭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