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宪法修正程序

《联邦党人文集》

第五条宪法修正程序为宪法确立后的修改规定了明确途径。在批准宪法的论述中,其核心保障是——达到规定数量的州议会提出申请后,国会不能阻止召开制宪会议;而四分之三州批准的修正案可以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该程序被视为一种根据实践经验揭示的缺陷进行补救的方式,避免整个宪法安排因事先提出的修正要求而遭到挟持。

修正途径

第五条宪法修正程序赋予州议会关键的发起作用——三分之二州议会申请召开制宪会议以提出修正案时,国会“应召集制宪会议”。在该论述提出时,三分之二意味着九个州。这一措辞被视为强制性规定,而非赋予国会裁量权;一旦达到门槛,全国官员便无权拒绝召集会议。

依照该程序,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但其本身并不能使修正案成为法律。修正案经四分之三州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后,即成为宪法的有效组成部分。因此,该程序将提出变更的要求与随后批准的行为区分开来,并使州一级的同意在两个阶段都不可或缺。

为何修正案被认为能够实现

该论述将修正已经确立的宪法与首次制定一部完整宪法区分开来。每项修正案一经提出,都可以作为单独提案进行审议。它不必与其他有争议的条文捆绑,因此这一过程避免了试图一次性敲定整套宪法方案时所伴随的协调与妥协。只要规定数量的州就某项具体变更达成一致,该问题便可单独就该修正案得出明确结果。

这种区分也回应了一种担忧——全国政府官员或许不愿放弃已经交付给他们的权力。该程序并未将此事交由这些官员自行决定是否愿意——规定的州申请一旦提出,国会就有义务召集制宪会议。该论述还认为,治理十三个州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会促使全国统治者迁就各组成州的合理期待;但它指出,第五条宪法修正程序的强制性措辞,才是对政府可能直接阻挠变更这一说法更具决定性的回应。

自由与安全的保障

该修正程序被描述为在拟议变更涉及普遍自由或安全,而非相互竞争的地方利益时尤其可行。若修正案影响地方利益,取得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州议会的同意或许较为困难;但该论述认为,对于旨在建立防止全国权力侵越的屏障的措施,这种困难不太值得担忧。因此,州议会不仅被视为宪法变更的参与者,也被视为防范全国权力越界的潜在保障者。

这一程序支持先采纳宪法、再尝试修订的主张。若实践经验揭示出有益的变更,明确的修正途径便允许日后推动这些变更;相较之下,在所有期望的修正案都敲定之前拒绝采纳宪法,可能会延误新制度的确立。其要点并非必须把原方案视为毫无缺陷,而是后续纠正可以通过一套独立且受规则约束的程序来推进。

实践经验与宪法纠正

支持日后修正的论据,根植于人们在设计大型政治制度时预见能力有限这一事实。该论述指出,邦联条例提交各州批准时,各州先前的反对意见并未指出现有邦联的缺陷;实际试行才暴露出一个先前审议未能发现的根本问题。这段历史使人们有理由相信,新方案中的缺陷同样可能只有在付诸实施后才会显现。

第五条宪法修正程序为诉诸实践经验提供了制度形式。它不要求政府开始运作之前就必须有完美的设计,而是为日后提出修正案并进行纠正留出空间,同时对召集制宪会议和批准修正案分别设定严格的州数门槛。按照该论述结尾的逻辑,强制召集制宪会议、分别审议修正案以及最终由各州批准三者相结合,使先行采纳宪法成为更直接的途径——实践经验可以指出需要修补之处,而该程序则提供修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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