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刑事陪审团审判条款

《联邦党人文集》

第三条刑事陪审团审判条款是宪法对联邦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团审判的明文保障,并规定此类审判的地点。本书将其视为防范司法压迫的具体保障,并驳斥了这样一种主张——宪法保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就隐含地废除了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书中认为,宪法对民事审判保持沉默,意味着国会仍可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实行陪审团审判。

条文与范围

书中引述的条款规定,除弹劾案外,所有犯罪均应由陪审团审判。通常,审判地点为犯罪发生的州;如果犯罪发生在任何州境外,国会可通过法律指定审判地点。该规则因此将审判方式与审判地点原则结合起来,同时明文排除弹劾案。

该条款见于作者援引的一系列宪法规定之中,作者借此回应拟议宪法缺乏充分自由保障的异议。除对弹劾判决的限制、人身保护令的保障、对剥夺公权法案和溯及既往法律的限制,以及对叛国罪的界定与惩罚外,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保障也被视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更广泛措施之一。

刑事保障与民事陪审团审判

作者将刑事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宪法对民事陪审团审判的沉默区别开来。反对者推论说,既然条文规定刑事诉讼须由陪审团审判,就排除了在民事诉讼中使用陪审团。书中的回答是,这种解释混淆了义务与禁令——指示立法机关在一类案件中采用陪审团审判,并不剥夺其允许另一类案件采用该程序的权力。

按照这一观点,宪法保持沉默,意味着立法机关在民事审判方面拥有裁量权;而宪法的明文规定则要求刑事案件采用陪审团审判,从而取消了立法机关在此方面的裁量权。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负有采用特定程序的义务,以及在未规定此类义务时是否有权采用该程序。因此,该条款保障了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但本身并未确立民事案件禁止陪审团审判。

自由与保障条款的论证

本书将陪审团审判视为一项重要保障,同时将这一普遍评价与民事陪审团审判对自由不可或缺这一具体主张区分开来。书中指出,任意弹劾、针对所谓罪行的任意起诉,以及在任意定罪之后施加的任意惩罚,是司法专制的主要手段,并认为这些危险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因此,刑事陪审团审判与人身保护令一道,被视为直接应对核心威胁的措施。

因此,在这一论证中,该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它明文保障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性保护,并有助于表明拟议宪法包含了切实限制政府任意行事的措施。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与一项单独规范民事陪审团审判的宪法命令相混淆;作者认为,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保障既未明文规定,也未隐含规定此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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