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立法机关撤销既决判决的规则

《联邦党人文集》

禁止立法机关撤销既决判决的规则,区分了为未来案件修改法律与推翻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所作的裁定。《联邦党人文集》的论证认为,这一区分维护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立法者可以规定新规则,但不能通过立法推翻已经作出的判决。

立法与裁判之间的界限

汉密尔顿驳斥了这样一种说法——拟议宪法独有地使司法裁决容易受到立法机关修订。他指出,无论依据英国宪制理论还是各州宪法理论,都不允许立法行为修改司法判决。拟议的全国宪法没有特别授权立法机关这样做,但也没有专门禁止;阻止这种做法的是法律与理性的一般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已经裁决的案件,具有绝对性。立法机关在其适当权限范围内行事时,不能推翻某一具体案件中已经作出的裁定。不过,它可以规定一项适用于未来案件的新规则。这一区分既保留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也不允许它在司法裁决作出后以自身判断取代法院的判断。

适用于州政府与全国政府的共同规则

汉密尔顿强调,拟议规则并非联邦政府享有的新特权。同一原则以同样方式、同样程度适用于州政府和正在审议的全国政府。他说,在这一点上,两者之间找不出任何差别。

这一比较回应了有关拟议宪法赋予联邦机构一种危险权力、而现有州政府安排中并无此权力的指控。相关限制并不取决于某项特别宪法条款是否授予或剥夺修改判决的权力,而是源于任何依法行事的政府中立法权行使所应遵守的适当界限。

授权权力与宪法限制

这一论证还将该规则与宪法权力的整体结构联系起来。立法机关行使的是受委托的权力;凡违反其行使权力所依据的授权条款的行为,均属无效。在一部有限权力宪法之下,法院必须能够宣布违反宪法明确条款的行为无效,否则其中规定的限制便无法在实践中发挥效力。

这种论述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高于立法机关。相反,二者都受到赋予其权力的权威所约束。立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拥有立法权,就有效地推翻司法裁定——这项权力允许它为未来案件制定新规则,却不允许它以立法判断追溯性地取代法院裁决。因此,这一规则既划定了政府内部的界限,也使州与全国的机构都受同一原则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