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的规则

《联邦党人文集》

州议会选举参议员规则将美国参议员的选任权专属赋予州议会。在宪法论述中,这种安排使各州在全国政府中发挥直接作用——它维护各州在联邦结构中的政治地位,同时也使参议院的延续和联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州的行动。因此,对该规则的辩护,建立在一种区分之上——一方面是宪法特意选择的这种具体联系,另一方面则是各州对联邦选举更广泛的控制权。

在联邦结构中的位置

拟议宪法将州政府设为联邦政府的组成部分,而非仅仅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行政单位。州议会选举参议院议员;此外,州议会通过影响选举总统选举人的民众,预计也会影响总统人选。众议院虽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但论述也指出,州议会选举中有影响力的人士所获得的地位,也会影响民众对众议院议员的选择。依此说法,联邦政府的每个主要部门,在某种程度上都仰赖州政府的支持而得以存在。

这种关系并不对称。反过来说,联邦政府并非州政府运作或组织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州官员通常也不是由联邦机关任命,或因联邦影响而获得任命。这一对比支持了如下主张——宪法并未建立一种由联邦政府单纯支配各州的安排。各州选任参议员,是各州参与全国体制的一条特定制度渠道。

各州不任命参议员的风险

该论述承认一项实际脆弱之处——州议会若拒绝任命参议员,可能损害乃至摧毁全国政府。有人以此可能性为由,主张应赋予州议会更广泛的联邦选举管理权。对此,论述回应称,某项权力在一个必要情形中存在,并不能证明应将其扩展至所有其他情形。参议院以各州为基础组成,被视为对联邦原则的有意调和,而非证明各州理应能够决定众议院是否可以举行选举。

这种区分依据的是对风险严重程度与发生频率的判断。各州参与组成参议院,被视为一项必要优势,伴随某种不可避免的危险。相比之下,若将众议院选举的专属控制权交给州议会,全国政府就可能面临更直接且反复出现的威胁。因此,论述接受联邦制度设计所必需的有限依赖,同时反对累积那些缺乏同等必要性依据的州权力。

错开任期与延续性

参议院的制度设计被视为防范任命暂时中断的实际保障。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席位。每州至多可有两名参议员,法定人数为十六人。这些特征合在一起意味着,即便少数州议会暂时同时拒绝任命参议员,也不必然会因此使参议院消亡或无法履职。

论述将少数州领导人造成的此类暂时阻挠,与各州普遍且持续的拒绝相区别。后者意味着更广泛的民众已形成坚定反对,而非少数立法者一时的策略。如果对联邦政府的普遍不满有朝一日达到这种程度,论述认为,这很可能表明政府未能增进人民福祉。因此,该规则确实带有得到承认的制度风险,但参议院的轮替安排与部分改选被视为限制暂时破裂可能造成的失能程度。

代表制、问责与宪法设计

该规则的代表制逻辑,与对宪法制衡机制的更广泛辩护相辅相成。论述将人民界定为联邦代表的选举人,并主张通过民众选举产生的代表,会因公众的信任与敬重而对选民负有责任。州议会选举参议员,为代表制增添了一条独立的州级渠道,而非取代人民在选举众议院时所发挥的作用。

文本还将责任明确视为良好政府的条件。对制度权力分立的辩护强调,官员既需要宪法赋予的手段,也需要个人动机,才能抵制权力侵夺;而公开可见则有助于归明功过。在论述其他部分谈到的任命程序中,总统提名与参议院审议被明确区分,使公众能够辨认究竟是谁应为不当提名、拒绝合格人选或不当任命负责。这种对责任可追溯性的重视,阐明了参议院规则的制度逻辑——州议会的角色有明确界定,不会隐没于模糊不清的集体程序之中。

归根结底,由州议会选举参议员体现了一种宪法权衡。它使各州成为联邦政府的积极参与者,并接受对各州合作的某种依赖,但依照该论述的推理,这并不授权各州控制全国选举的每个组成部分。参议院的错开任期与有限改选意在控制这种风险,而各州参与组成参议院,则维护了联邦的联合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