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剥夺公权法案禁令

《联邦党人文集》

剥夺公权法案条款禁止各州通过剥夺公权法案,使这项禁令成为限制立法权、保护人身安全的宪制设计的一部分。相关文章既将其视为对州政府的具体限制,也将其视为一个例证,说明宪法限制为何需要由能够宣布抵触宪法的立法无效的独立法院加以维护。

定义与宪法背景

拟议宪法明确禁止各州通过剥夺公权法案。这项禁令与对州缔约权、货币、法定货币、溯及既往法律、损害契约的法律以及贵族头衔的限制并列。在这些限制中,该条款属于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旨在防止各州采取可能威胁权利或扰乱联邦的行动。

相关文章还指出,联邦层面也有一项禁令——全国立法机关不得通过剥夺公权法案。在阐述宪法保障时,作者将这项限制与暂停人身保护令、接受外国酬金以及惩罚叛国罪的限制一并列出。因此,这项禁令在联邦与州两个层级都有效,而非仅将此事交由联邦权力处理。

目的与历史依据

这项限制的理由源于对不稳定立法的经验。相关文章认为,剥夺公权法案、溯及既往法律以及损害契约的法律,都违背社会契约与健全立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一些州宪法已经明确禁止前两种做法,但经验仍然表明有必要增设宪法保障。

这种必要性与影响个人权利的骤然立法变更有关。作者将这类干预描述为有利于有影响力的投机者、却会陷害勤勉但消息不灵通之人的机会。论述还指出,一项干预可能引发一连串后续干预,而每一项又受到前一项效果的推动。因此,宪法禁令并非抽象的形式要求,而是防止立法使私人权利容易受到政治利益变动影响的一种保障。

执行与宪法限制

该条款的实际效力取决于法院维护宪法限制的能力。相关文章所界定的有限宪法,包含对立法权的特定例外,其中就包括禁止剥夺公权法案。如果法院不能宣布违背宪法明确条文的法案无效,这些保留就意义寥寥。

在这一论述中,这种司法职能并不意味着司法部门高于立法机关。它源于这样一项原则——受托人不能有效行使委托人未授予的权限;代表不能拥有人民的宪法所剥夺的权力。因此,该条款说明,只有通过宪法解释赋予书面禁令以实际效力,这项禁令才能约束立法者。

在权利与政府体系中的位置

剥夺公权法案条款出现在有关分权与限权的更广泛论述中。相关文章强调,宪政政府既必须能够行使公共权力,也必须设置防范权力滥用的保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制衡以及对人民的依赖,被视为必要的预防措施,因为政府由人而非天使治理。

在讨论拟议宪法所载的保障时,剥夺公权法案禁令与防止溯及既往法律及贵族头衔的保障并列。作者特别指出,人身保护令保障、禁止溯及既往法律以及禁止贵族头衔,是对自由与共和政体尤为重要的保障。禁止剥夺公权法案是这一保护结构的一部分——它划定了立法权的边界,并有助于使宪法所宣示的限制不止是纸上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