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通过前公共债务承继条款
《联邦党人文集》公共债务延续条款是拟议宪法中的一项宣示性规则,确认在宪法通过前产生的债务与承诺对美国仍然有效。其意义在于将宪制转型与财政及道义上的延续性联系起来——新的政府框架将取代邦联条例下不敷使用的机制,却不会免除国家已经承担的义务。
文本与原则
该条款规定,在宪法通过前订立的债务与承诺,在拟议宪法之下对美国的效力,不低于它们在邦联条例之下的效力。论述将此视为一项宣示,而非凭空创设义务。它坚持认为,公民社会政治形式的改变,并无神奇力量能够消解国家的道义承诺。
这项规则也以承诺的互惠性质为依据。批评者曾反对说,条款宣称针对美国的义务有效,却没有明确宣称有利于美国的义务也有效。对此,论述回应说,一方承诺有效,必然意味着另一方承诺也有效;在一种情形中陈述这一原则,便足以涵盖所有情形。因此,这一省略并不能作为依据,把该条款解释成针对国家权利的阴谋。
邦联危机与公共信用
该条款针对的是一个已难以履行承诺的政府。改革主张指出,为维护国家政治存续,人们在迫在眉睫的危难时期向外国债权人和美国公民举借债务,但偿付这些债务并无适当或令人满意的安排。这一失职构成了国家蒙受屈辱这一更广泛叙述的一部分——尽管一再采取征税措施,各州国库依旧空虚;邦联条例下的摊款征收则依赖各州配合,而非由中央有效执行。
在这一安排下,每一项重要的联邦措施要得到全面执行,都必须有十三个各自独立的主权意志一致同意。各州拖欠摊款不断累积,最终阻滞了国家政府的运作机制;一些州不作贡献,另一些州便从中看到先例,也受到削减支持的诱因。因此,该条款确认承继既有债务,同时也伴随着一项制度方案,旨在提升国家承诺的可信度,并降低其执行受各州逐一违约影响的风险。
宪制转型与解释
该条款也预先回应了关于宪制变革的一项特定异议——政治形式改变或许会取消先前承担的义务。论述对此的回答是,将政府形式的改变与债务的解除区别开来。论述指出,外国债权人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声称政治重组会神奇地影响道义义务;这项宣示向他们保证,新宪法并不采纳这种说法。
这一论证与对拟议宪法法律结构的整体辩护相契合。论述解释说,宪法的最高效力适用于依据宪法权力制定的法律,而不适用于侵夺保留给各州之权力的行为。同样,债务条款并未主张一项不受限制的新权力——它确认政府形式变更前后的责任延续,并驳斥转型本身能够抹去责任的观念。
意义
该条款使公共信用成为宪法认同的一部分。即使拟议制度力图弥补邦联政府无法确保各州配合、无法履行责任的缺陷,美国仍须对邦联条例时期承担的义务负责。因此,该条款既具有稳定作用,也构成限制——制度改革可以改变联邦的治理方式,却不能成为逃避既有债务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