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与州并行征税原则

《联邦党人文集》

并行征税权是一项原则,即美国与各州均可对同一类一般征税对象征税,但宪法具体限制州政府征税的情形除外。其重要性在于区分了两件事——赋予联邦有效的全国性收入权力,以及把各州所有征税权转交给联邦。汉密尔顿主张,拟议宪法做到了前者,却没有暗中实现后者。

财政需要与联邦

这项原则是有关维持政府运作所需手段的更广泛论述的一部分。联邦政府必须能够供养全国军队,包括征募部队以及建造和装备舰队;还必须支付联邦政府的民政开支,偿还现有及未来的国家债务,并负担其他公共支出。因此,汉密尔顿认为,一般征税权对于联邦履行所承担的职责不可或缺,并非仅在军事紧急情况下才有用。

各州在邦联体制下的经历进一步凸显了财政方面的理由。反复制定税法并试图改进征收,并未带来可观收入——州金库仍然空虚;资金匮乏与贸易疲弱且受限相结合,使大规模直接征税难以实行。邦联按州分摊份额的制度也未能确保共同财政供给充足。随着各州拖欠款项不断累积,国家措施的执行便要经过十三个各自独立的主权意志;部分州不履行义务,又促使其他州也扣留自己的支持。由此造成的瘫痪,既使依赖各州供款成为实际弱点,也暴露了宪制设计上的问题。

汉密尔顿主张,一个统一的联邦能够扩大贸易规模,并使关税征收规则更简单、更有效,从而增加贸易带来的收入。这一论点把联邦征税能力纳入更广泛的公共财政论述——政府可得收入不仅取决于正式权力,也取决于贸易、征收成本以及可靠取得供给的能力。然而,建立更有力的联邦收入制度的必要性,并不能决定州征税权是否已被取代。汉密尔顿将其视为另一个问题,必须根据宪法的条文和结构加以考察。

联邦与州权力的界限

汉密尔顿在回答这一问题时,首先承认各州有独立权力,可以为自身需要筹集收入。他说,除进出口税外,依照拟议方案,各州保留征收收入的权力,且这种权力绝对、不受限制。联邦政府若试图削减这一权力,就是对权力的不当僭取,而非联邦一般征税权所隐含的结果。

他将拟议的部分联合与完全合并区分开来。在完全合并的全国主权之下,各组成部分将完全服从整体意志。而正在考量的方案则让州政府保有其已经拥有的主权权利,除非这些权利已专属授予美国。汉密尔顿指出,权力成为联邦专属权力有三种依据——宪法可以明文将专属权力授予联邦;可以授予联邦某项权力,同时禁止各州行使同一权力;或者可以授予联邦一项权力,而该权力与州政府类似的权力直接且完全矛盾。政策有所不同,或并行行动可能造成不便,都达不到这一标准。

进出口税的处理说明,明文限制如何改变一般规则。宪法授予国会征税权,而另一项条款限制州政府对进出口征收赋税和关税,但明文保留检验法的例外;此外,另一项限制禁止对州出口的物品征税。汉密尔顿认为,在这些限定条件之内,这些规定使联邦对进口征税的权力成为专属权力。之所以重视这一具体限制,正是因为在他的解读中,各州原本保有征税权——不能把一项特定禁令视为所有其他形式的州税也已被暗中取消的证据。

普通征税为何属于并行权力

对于进出口以外物品的税收,汉密尔顿认为,既没有任何条文规定联邦权力具有排他性,也没有独立条款禁止各州行使自身权力。他依据宪法中明文限制的用法作出结构性推断——制宪者认为州权不适当时,便会谨慎地禁止各州行使该权力。因此,宪法中限制州权的条款,反而构成反对推断存在更广泛、未明文规定的权力转移的证据。

按照这一推理,对州进出口税的限制不仅划定了一个受限类别,也意味着各州保有征收其他税种的权力。汉密尔顿称这一条款为带有肯定意味的否定——它否定一事而肯定另一事,即限制各州对进出口征税,同时肯定各州对其他物品征税的权力。若反过来解读为各州只有在取得国会同意后才可对进口征税,同时联邦可以控制各州的所有其他税收,就会得出文本未曾规定的安排;在汉密尔顿看来,这种读法也使那项具体限制难以解释。

因此,对于进出口限制范围以外的对象,联邦与州政府均享有并行且平等的征税权。仅仅因为两个政府可能选择对同一物品征税,联邦授予的权力并不会使州征税权从属于联邦。州税可能使联邦再征一项税显得不明智,联邦税也可能影响州征税的合理性;征收多少以及是否适宜,属于审慎判断的问题。此类实际重叠可能需要双方相互克制,但它本身并不会造成宪法上的无权行动。

解释与宪法限制

汉密尔顿的论证将政策冲突与宪法权力冲突区分开来。联邦与州的财政制度未必总能一致,各自政府也可能需要考虑对方措施所产生的影响。然而,不便、重复征收或财政偏好不同,都不构成立即发生的宪法抵触,不足以消灭既有的州权。只有权力确实相互矛盾,才会排除州权;不能仅因并行权力可能以令政策复杂化的方式行使,就推定发生了权力排除。

这一原则也是汉密尔顿对受托权力所作更广泛论述的一部分。必要与适当条款授权国会制定法律,以执行授予美国的权力;最高法律条款则规定,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为最高法律。汉密尔顿主张,这些条款并未赋予联邦不受限制地凌驾于州权之上的权力——联邦政府必须在宪法授予的权力范围内行动。超越这些界限的法律属于篡权,而不是对最高法律地位的有效运用。他举例说,若州政府仍对土地税享有并行征税权,联邦立法机关就不能以征税权为借口废除该州税。

因此,这项规则同时保护宪制安排的两个方面——既允许联邦为全国职责取得收入,也保留未被明确剥夺的州征税权。其解释方法同样重要——应一并解读权力授予、禁令及相关条款;把具体禁令视为判断权力实际在哪些方面已被撤回的重要证据;不应把潜在的行政或政策摩擦转化为默示的主权转移。依汉密尔顿之见,拟议宪法之所以在某些领域保留并行权力,正是因为它没有把所有治理权都专属交给任何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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