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批准生效规则
《联邦党人文集》九州批准规则规定,九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足以在批准该宪法方案的各州之间确立该方案。按照詹姆斯·麦迪逊的论述,这一门槛结合了两项主张——宪法的正当性必须来自人民,而任何单一州都不应阻止一项被认为是维护共同体所必需的新政治安排。它也没有否认,而是将批准加入的州与可能不加入的州之间道德和实际义务的问题留待解决。
规则及其权威来源
该条款规定,九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足以在批准该宪法的各州之间确立宪法。麦迪逊认为其含义直截了当——条文本身已清楚说明。按照他的论证,这一规则的正当性建立在人民明确授予的权力之上,而非要求每个州政府一致同意。
诉诸人民权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现有的邦联采取了各州间契约的形式。拟议宪法将在批准它的各方之间取代这一安排,因此引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所有缔约方并未一致同意,如何才能废止一项契约?麦迪逊并未将此视为纯粹的程序问题——它检验的是政治义务约束共同体的基础,以及共同体得以采取行动保护自身的手段。
为何否定一致同意
麦迪逊主张,若要求十三州全部批准,就会使整体的根本利益任凭单一成员的反复无常或腐败摆布。他将九州门槛视为应对此种危险的办法,并指出,邦联时期的经验使人无法以未能预见这一点为由开脱。因此,这一规则并非只是方便的投票公式;它防止一致同意变成某个州挟持拟议和解方案的权力。
这一论证背后的紧迫性,源自现有联邦制度的失灵。各州拖欠的款项不断累积,导致联邦措施无法执行,国会几乎连维持行政运作形式的手段都已不具备。在此背景下,麦迪逊诉诸必要性与自我保存——政治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与幸福;当制度阻碍这些目标时,就必须让位。此论证将批准门槛纳入更广泛的理由之中,即在制度的弱点使联邦陷入停顿之前,必须取代一个已经失灵的安排。
契约论证及其限度
麦迪逊还依据邦联自身的历史提出辩护。他指出,许多州的邦联契约所获得的认可,并不高于立法机关的批准。因此,按照互惠原则,他认为,不应认为该契约对其他州具有高于由通常立法行为所建立的联盟或条约的约束力。
他进一步援引一项原则——条约条款彼此以对方履行为条件;违反某一条款可能构成对整个契约的违背,从而解除其他缔约方的义务,并使它们得以认定契约已遭违反且归于无效。他指出,邦联遭到多次且重大的违反,或可用来回应那些反对不经其同意便予以豁免的州。然而,他将这套论证视为微妙的问题,而非随意漠视义务的许可;他指出,早先的情势曾要求这些看法隐而不宣,而如今局势已变,使它们与当前论证相关。
批准并不切断一切联系
该规则区分批准与未批准的州——宪法将在批准它的各州之间确立,而不会自动强加于持异议的州。麦迪逊承认,两类州之间将维持何种关系,确实是一个问题;但他希望这一情形仍只是假设,因此不愿长篇探讨。
他的回答有所保留,而非绝对断言。他说,按照他所描述的情势,同意与不同意的州之间将不可能维持政治关系,但道德关系并不会因此取消。正义与人道的要求仍将约束双方;共同利益、昔日团结的记忆以及重归一体的希望,应促使一方保持克制,另一方行事审慎。因此,这一规则为批准的各州提供了继续推进的途径,同时并未假装政治分离会抹去一切义务或重归一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