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审理自己利害相关案件原则

《联邦党人文集》

“任何人不得审理自己利害相关案件原则”是指,任何人都不应裁决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存有偏见的案件。在宪法论述中,该原则解释了为何某些争议应由联邦法院审理——当州政府自身的授予或主张成为争议焦点时,州审判机构可能无法公正裁决。该原则也与关于宪法限制应由独立司法机关执行这一更广泛的论证相呼应。

含义与公正性

该原则源于对裁判的一项基本约束——任何人都不应裁决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项。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个人直接涉入的情况,也适用于制度性的偏袒。当法院所服务的政府成为争议一方,或该政府的法律已使问题偏向该政府时,法院的公正性便可能受到损害。

这种忧虑并非指控每一位州法官都会不诚实行事,而是承认法官作为普通人,可能自然地强烈偏向本州政府的主张。因此,该原则针对的是裁判的制度结构及具体情形,而不仅仅是个别法官的品格。

联邦法院与州际争议

该原则有助于说明联邦法院为何应在不同州及其公民之间的争议中发挥作用。如果州审判机构对裁判结果存有利害关系,就不能稳妥地假定其会公正无偏;将争议交由全国法院审理,则能提供一个与任何一州主张都没有那么直接关联的审判场所。

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同一州公民之间的某些案件。某人依据一州授予的土地权利提出主张,却可能面对基于另一州授予权利提出的相反主张,而双方权利主张又以相互竞争的边界划定说法为依据。很难指望任何一方授予权利的州法院都能不偏不倚。某州的法律甚至可能已预先裁定争议,并约束其法院偏袒该州所授予的权利;即便没有这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倾向,法官仍可能自然地偏向本州政府的主张。联邦司法裁判通过将争议移出授予权利的各州审判机构,来处理这种利益冲突。

宪法限制与司法独立

该原则属于关于法院为何必须保持独立的更广泛论述。有限的宪法对立法权设定了明确的例外,包括禁止剥夺公权法案和溯及既往法。如果没有能够宣布违宪法案无效的法院,这些限制在实践中便无法生效。依照这一论述,司法审查并不意味着法官高于立法机关;它源于这样一项原则——受委托的权力机关不能有效地采取超出授予其权力之授权范围的行动。

因此,公正裁判与宪法独立回应的是彼此相关的危险。前者防止审判机构裁决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后者有助于防止政治部门控制负责执行宪法限制的机构。二者都依赖于区分合法权力与出于利害关系或未经授权的行动。

在联邦管辖权论证中的作用

该原则是主张将特定争议交由联邦法院审理的理由之一;其他理由还包括海事案件的公共影响,因为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国际法和外国人的权利。它在州法院无法被合理地推定为公正时,为全国层级的管辖权提供实际理由,而不只是以全国政府的权威为联邦法院辩护。

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界限——它并不意味着每一项争议都必须从州法院移走。它指出了一类案件,其中审判机构与相互竞争的主张之间的关系,使公正裁判难以确定。因此,联邦管辖权发挥制度性保障作用,将裁判者与其裁决可能影响其利益的政府分离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