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不得维持常备军
《联邦党人文集》英国《权利法案》的和平时期常备军条款规定,在英格兰和平时期,征募或维持常备军须以议会同意为条件。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该条款是一个历史范例,说明如何防范行政部门的军事权力,同时不妨碍立法机关满足国家需要。
历史背景与条款
诺曼征服后的很长一段时期里,君主在英格兰的权力几乎不受限制。自由随着男爵、继而民众逐步侵蚀王室特权而渐进发展;但这番论述将1688年革命——橙衣亲王登上大不列颠王位——视为英格兰自由取得全面胜利的时刻。
当时直接引发关切的是王室声称拥有的发动战争的权力。查理二世曾凭借自身权力在和平时期维持五千名正规军;詹姆斯二世则将人数增加到三万人,军费由王室经费支付。革命期间通过的《权利法案》宣布,除非得到议会同意,否则在和平时期于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均属违法。
适用范围与宪政逻辑
该条款限制行政部门仅凭王室权力维持军队的能力。它既未彻底禁止和平时期维持军队,也未为军队人数设定固定上限。相反,决定权交由议会;议会同意构成防范行政部门单方面行动的保障。
《联邦党人文集》强调了这一区别——即使在英格兰自由达到巅峰之时,也没有人认为该条款要求限制立法机关的裁量权。条款的辩护者承认,卫队和驻军所需的军队可能不可或缺,国家紧急情况不可能预先受精确规则约束,而且政府的某个部分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以应对任何突发情况。将这项判断权交给立法机关,被视为与公共安全相容的最充分防范。
在美国政府论述中的运用
该条款也说明了美国人对和平时期常备军由来已久的疑虑。《联邦党人文集》将这种全国性的情绪追溯至从英格兰承袭而来的思维习惯,并指出革命时期对民众权利的关切使之更加强烈。然而,文中认为,当美国各州宪法试图限制立法机关建立军事力量时,对世袭君主制的疑虑有时被过度延伸了。
在作者的比较中,英格兰的保障措施针对的是一种特定危险——君主能够凭特权征募军队。在各州,人们早已认为征募军队的权力属于立法机关,因此,规定未经立法机关同意不得维持军队便无必要。由此,英格兰条款阐明了一项更广泛的宪政原则——防范措施应针对权力实际所在之处,而不应在相关权力已经归于必须作出同意的机构时,另加重复限制。
宪政意义
这项规则体现了自由与公共防务实际需求之间的平衡。它防止行政部门凭自身权力维持常备军,同时保留立法机关在情势需要时授权驻军的能力。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这种平衡支持了将军事决策交由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国家需要的机构负责这一主张,而不应把对军队的一般性恐惧当作削弱政府能力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