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不得规定金银以外法定货币条款

《联邦党人文集》

法定货币条款禁止各州将金银以外的任何物品规定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在拟议宪法中,该条款与禁止各州发行信用券的规定相配合——两项限制都旨在应对允许各州自行创设或改变债务偿付货币所带来的风险,并且都将货币统一置于各州自行决定之上。

文本与宪法背景

该条款列于对州权力施加的限制之中。同一条款还禁止各州缔结条约或邦联、铸造货币、发行信用券、通过剥夺公权法案或溯及既往法、损害契约义务以及授予贵族头衔。因此,法定货币条款属于一系列更广泛限制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共同的国家利益与私人权利,使其免受州政府行为侵害。

这项论述既强调延续,也强调改变。禁止缔结条约的规定此前已见于邦联条例,而新宪法扩大了对私掠许可证的限制,使许可证无论在战争期间还是宣战之前,都必须由美国政府颁发。相比之下,在邦联条例下,铸币权仍由联邦与州并行行使——只要国会继续控制合金成分与币值,各州就可以铸币。拟议安排并未保留这种权力分立的制度,而是撤销了各州的铸币权。

反对州纸币的论据

这项说明将法定货币限制直接与禁止发行信用券联系起来。论述指出,反对各州分别控制铸币的理由,同样足以反对允许各州以纸币取代金属货币。如果各州都能规定本州货币的价值,全国就可能出现与州数相等的货币,从而妨碍各州之间的往来。各州还可能追溯改变货币价值,损害其他州公民的利益,并引发州际争端。

其影响不会止于州界。外国势力的臣民可能因某州的货币决定而蒙受损失;一个成员的一时轻率,也可能损害联邦的信誉,或使联邦卷入纷争。论述认为,纸币会使联邦面临与州铸币相同类型的损害——媒介虽不同,各州分别控制何种形式可算作偿付手段的危险依然存在。

债务、商业与公众信心

依据与禁止发行纸币相同的原则,该条款剥夺各州将金银以外的任何物品规定为债务偿付手段的权力。因此,它的作用并非仅仅规定一种偏好的货币形式;它还防止某州自行决定债务可以用另一种媒介清偿,而这种权力可能影响债权人及跨州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这项货币论证属于更广泛的联邦辩护的一部分——联邦是可靠公共财政与贸易的必要条件。相关文章描述了各州即使反复制定税法,财政金库仍然空虚的情形,并主张统一的联邦能够提高商业活动与关税征收的成效。文章还警告说,如果各州政府制定不同的商业法规,各州的水道、海湾、语言及往来习惯将使走私易于发生。在此背景下,统一的法定货币规则又提供了一种方式,以限制各州政策分歧可能造成的摩擦。

州权限制与私人权利

对法定货币问题的论述,与对州立法限制的更广泛辩护相辅相成。论述警告说,突然改变个人权利的立法可能成为有影响力的投机者谋利的机会,也可能成为愚昧无知而勤劳之人的陷阱。反复干预可能形成一连串后果——每项措施都会造成促使下一项措施出台的条件。宪法的各项限制被描述为抵御这种不稳定的屏障,而不只是行政上的偏好。

拟议中的全国政府权力同样被描述为有所界限。只有依照宪法授予的权力制定的法律才具有最高效力;侵入州保留权限的行为属于篡权,并非有效的最高法律。这一区分明确了法定货币条款在联邦体制中的位置——宪法从各州手中收回一项特定的货币权力,而更广泛的论述则强调,国家最高权力本身仍受宪法授予的权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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